文件名称:
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青府规发〔2024〕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4-26
施行日期:
2024-06-01

正文

  

青浦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参照《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投资领域)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投资方式)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在线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投资安排)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市、区相关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项目储备)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原则上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

经区政府批准的重要领域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各类行动计划和区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等,是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

储备项目按照项目成熟程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储备项目的前期研究经费实行全区统筹安排保障。

第九条(审批程序)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部分领域项目审批按照市、本区审批改革试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报送)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批。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批简化)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编制)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前,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项目(法人)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步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一般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项目绩效目标由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机构一并开展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审核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与批复文件同步下达。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除另有规定外,由区建管委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选择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概算评估。

第十八条(审批调整)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

(二)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计划编制)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每年第三季度,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建议,上报区政府审批。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

第二十条(计划内容)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申报条件)列入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第二十二条(计划执行)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计划调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额度、增减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应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在每年8月底前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建议,按原程序上报同意后下达实施。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保密工程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开工)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区级政府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等,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财务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单位须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代理建设)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代理建设制度的统筹协调。代理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力量,强化区、镇、专业机构的资源统筹。具体按照青浦区代理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发展改革委。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因原材料和人工价格上涨、政策条件等不可抗力引起的投资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投资不突破原概算总投资的,分项投资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投资控制;(二)若投资变更超总投资概算5%以下且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法人)单位应报区发展改革委,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三)若投资变更超总投资概算5%上或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委托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办理相关概算调整手续。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及时办理编制财务决算。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批复;其他区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二条(资产交付)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交付使用等手续,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项目(法人)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评估工作,可结合项目验收、后评价等工作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情况开展自评,并分析计划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报告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绩效评估结果运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信息报送)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本区项目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五条(绩效监控)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持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度按季度进行通报;同时对绩效目标实现和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政府投资管理情况,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整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改进完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项目考核)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财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区财政局是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审计监督)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其他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参照执行)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按有关程序确定镇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后报区政府备案。

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投资方式含义)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注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项目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20246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政策调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