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做好本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残联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5-30
施行日期:
2024-05-01

正文

关于做好本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8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对象

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对象须符合《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三条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同时符合以下项条件:

(一)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至60周岁之间;

(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中的三级智力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标准

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300元确定。今后将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同步调整。

三、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资金筹集

(一)全额代缴

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无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财政资金按规定全额承担。

(二)部分代缴

未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资金,个人缴费55元,其余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财政资金按规定承担。

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帮扶,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财政资金为参保人员代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

四、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办法及代缴资金归集

(一)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本市重度残疾人应先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代为办理或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重度残疾人个人承担资金的缴纳

重度残疾人个人承担资金可选择批量扣缴或自行缴费方式缴纳重度残疾人完成个人资金缴纳或批扣后再进行代缴资金拨付。采用批量扣缴方式的缴费人应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个人委托扣缴社保费协议,并在每年11月5日前将应缴资金存入委托扣缴社保费协议对应的银行账户

(三)代缴资金归集

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的部分资金,由区残联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区财政承担的部分资金,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区残联依据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清算表》,将上述资金按规定分别拨付至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别注明城乡养老财政代缴保险费、城乡养老残联代缴保险费。

(四)补缴资金

重度残疾人按规定需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各区按办理补缴手续年度代缴标准予以补贴。

补贴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财政资金列支。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与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衔接

重残无业人员年满60周岁(含),应按规定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若所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同期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补足,所需资金按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原渠道分别列支。

六、组织和管理

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信息归集、提供《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名册》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的代缴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数据匹配、代缴资金记账;市税务局负责组织重度残疾人个人承担资金征收;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重残无业人员”身份确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与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衔接。

七、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