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长民规〔2024〕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4-30
- 施行日期:
- 2024-05-30
正文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文件
长民规〔2024〕1号
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
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相关委办局、街道(镇):
现将《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4年4月30日
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
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健全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的设置指引>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是指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具体包括:
(一)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指社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并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统筹为老服务资源、提供多样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为老服务综合体。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社区出行接送等日间照护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社区支持服务机构。是指满足老年人家庭支持、文体活动、互助服务等需求的家门口的养老服务点。包括家门口养老服务站、长者运动健康之家、认知障碍社区支持中心、社区老年活动室等。
第三条 发展目标
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体系协调发展,培育一批高质量养老服务机构,推动一批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产品,完善一批养老服务消费场景,打造高品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第四条 重点任务
(一)推动社区养老设施迭代升级。推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服务功能提升,整合嵌入日间照护、家庭支持、医养结合、助餐服务等服务清单,形成“一中心一特色”服务品牌。鼓励街镇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新建日托或存量日托的功能提升,重点发展专业照护型日间照护机构,由养老护理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
(二)完善社区服务支持机构点位布局。鼓励街镇结合实际完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布点,提供日托、助餐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服务半径一般步行5—10分钟可达。各街镇应至少设有一个认知障碍家庭支持中心,可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综合设置,也可独立设置,提供认知障碍照护等家庭支持服务。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育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照护、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加快发展家庭照护床位,健全上门服务的服务规范与合同范本。
(四)健全多元化、梯度式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发展养老服务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潜能,促进银发经济发展。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支持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高品质养老服务机构。深化智慧养老服务,形成一批智慧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场景、服务案例。完善社区养老顾问实体店、社区养老顾问等服务机制,拓展养老服务政策、服务资源、服务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依托“五五购物节”、敬老月等活动节点,探索老年消费节、老年助餐美食节等新模式。
(五)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质。全面落实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机构)的信息备案制度,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项目、服务品牌、服务机构的评选推优活动。健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和社区支持服务机构的质量监管,持续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和效能评估,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措施
(一)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对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区级财政按照1:1配比。以上面积标准均不含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内的长者照护之家面积。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项目建设投资额分档补贴:30万元(含)-5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60万元(含)-9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00万元(含)-14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15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区财政资金按照不低于1:1配比。
(三)社区服务支持机构
1.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对符合《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置指引》要求,不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内的家门口服务站,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万元。区财政资金按照不低于1∶1配比,根据面积分档扶持,其中,100平米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于50-99平方米的,设置为家门口养老服务点,一次性补贴3万元。
2.长者运动健康之家。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99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149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5万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
3.认知障碍社区支持中心。社区支持中心设置应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指南》等文件要求,对于符合条件且独立设置的认知障碍社区支持中心,经认定,由区财政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各街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为认知障碍社区支持中心匹配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 申请流程和要求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原则上需在相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所有资料和证明,经所在街道(镇)统一向区民政局申请,审核同意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服务定价需报区民政局备案。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价格等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监督和管理
(一)各补贴申请方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其补贴和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所列补贴和奖励资金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区民政局应会同各街道(镇)做好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和绩效再评价。各街道(镇)应依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市、区各项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高效。
第八条 解释部门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9日为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