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发放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侨发〔2023〕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03-17
- 施行日期:
- 2023-07-01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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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侨发〔2023〕1号
关于发放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区侨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形成共同致力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的要求,体现党和政府对早期归侨的关怀,切实从生活上给予照顾。现就发放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市发放“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的对象为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定居、且于196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年满16周岁,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归侨。
二、发放标准
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发放方式
所需经费纳入市委统战部(市政府侨办)部门预算,市委统战部将当年度资金预拨付至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