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梅陇镇关于促进农转非“镇保”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文件编号:
闵梅府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6-03
施行日期:
2024-06-03

正文

梅陇镇关于促进农转非“镇保”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鼓励农转非“镇保”劳动力自谋择业、自主创业、促进就业。结合梅陇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及对象

20031020日后农转非享受“镇保”政策二年生活费发放期满后的劳动力。

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凡是国家公务员、区属及以上事业编制人员;

2.在镇社工编制人员;

3.在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人员;

4.在村级公司、企业单位人员;

5.在镇改制企业的在编在册人员;

6.在镇政府出资的万人、千人、百人项目的在编在册人员;

7.现役军人;

8.已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1.未经镇、村安置自找就业岗位的人员给予1510元/人·月的自谋择业奖励费

2.因各种原因未能就业的困难失业人员给予1510元/人·月的生活救助费。

三、资金出资渠道

1.自谋择业奖励费由镇财政出资100%

2.生活救助费由镇财政出资70%,各村出资30%。

四、要求及操作程序

1.各村、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各村、公司每月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3.各村、公司每月核实人员情况后登记造册,报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发放奖励费、生活救助费;

4.各村、公司初审准确性纳入镇年终考核;

5.奖励费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劳动力管理部门)下拨,生活救助费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救助部门)下拨;

6.凡享受生活救助费的人员,必须参加村组织的每周一次公益性劳动,对无故不参加者将取消享受资格。

五、实行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63日起,有效期至2027年6月2日。2012年6月29日印发的《梅陇镇关于完善促进新农转非“镇保”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闵梅府发〔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