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建规范〔2024〕6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2-28
- 施行日期:
- 2024-04-15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规范〔2024〕6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
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24〕49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现行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沪住建规范〔202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
评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总承包的具体特点制定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妨碍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四条【澄清低价法】
澄清低价法是通过技术方案澄清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对报价澄清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采用澄清低价法。
第五条【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由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的专业应包括设计和施工相关专业,如招标中含勘察、采购等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增设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
第六条【技术标澄清】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初步分析,对基本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就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团队、勘察技术方案(如含勘察招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采购方案(如含材料、设备采购)、投标报价、总承包管理方案等项目重点、难点提出技术标澄清要求。投标人对技术标澄清要求进行响应,达到工程总承包方案合理、界面清晰、做法明确等目标。招标人对投标人澄清内容进行审查,未能响应或澄清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再进行后续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条【商务标澄清】
招标人对投标报价偏离、算术错误、漏项、不合理报价等内容提出商务标澄清要求。投标人对商务标澄清要求进行响应,达到澄清解疑、修正错漏及不合理报价的目标。招标人对投标人澄清内容进行审查,未能响应或澄清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评审】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技术、商务澄清情况及商务标报价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定标】
招标人应当确定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未选择报价最低的,招标人应当充分说明放弃最低价中标及定标的理由,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履约管理】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差额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与中标价的差额。
鼓励招标人建立履约管理体系,对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建立不良履约行为诚信记录。招标人可以将履约评价作为投标筛选的条件。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以限制不良履约行为的投标人参加该招标人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
第十一条【施行】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沪住建规范〔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澄清低价法
附件
澄清低价法
一、技术标递交及澄清
(一)投标人递交技术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提出技术标澄清要求
对基本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就施工界面、施工方案中的项目重点、难点提出技术标澄清要求。
(三)投标人提交技术标澄清文件
(四)招标人确定通过技术标澄清的投标人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进行审查,实质性响应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可以递交商务投标文件(投标报价)。
二、商务标递交及澄清
(一)投标人递交商务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提出商务标澄清要求
招标人就商务投标文件能否匹配技术澄清后的技术标和报价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商务标澄清要求。
(三)投标人提交商务标澄清文件
(四)招标人确定通过商务标澄清的投标人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实质性响应澄清要求。
三、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定标
技术、商务澄清后,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澄清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结论应予以纠正,推荐通过澄清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四、其他
完成技术标澄清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复核时发现,澄清情况结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