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 文件编号:
- 沪国防办规〔2024〕1号
- 公布日期:
- 2024-07-03
- 施行日期:
- 2024-08-10
正文
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
印发《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我办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防科工办)负责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备案管理配套政策,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核实,对相关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协助国家国防科工局开展监督抽查,为备案单位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 备案工作中涉及专业技术的问题,可视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进行审查、审核。
第二章 备案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内相关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第五条 备案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国防科工办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光盘一份):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书》一份,填写有关信息,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所填报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对应备案专业(产品)的供货合同或研制任务书(协议)等能够证明承担任务情况的文件,如合同和研制任务书(协议)过多,可提供产品清单,注明合同编号、任务来源等,原则上每申请一项备案专业(产品)必须提供至少一份对应的合同或研制任务书(协议);
(四)保密资格证书或与用户部门(单位)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五)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备案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适应供货要求的国家标准的质量体系证书或证明文件;
(六)备案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文件、材料。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可只提供第(一)(三)款要求的材料,备案的专业(产品)应在本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所列专业(产品)以外。
已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可同时向市国防科工办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 市国防科工办对备案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根据下列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一)对不在《备案目录》内、不需要备案的专业(产品),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二)对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的,告知备案申请单位依法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不符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相符的,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市国防科工办自受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印制和发放。
备案凭证样式由国家国防科工局统一制定。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1-WQZB-四位顺序号(顺序号与年度无关)。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备案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八条 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报告并履行变更手续。应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交变更原因说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报市国防科工办申请备案变更。
第九条 市国防科工办对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其备案变更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换备案凭证(备案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十条 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增加或变更备案专业或产品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核发备案凭证,其备案号不变,有效期自重新备案之日起计算。
备案单位的供货单位或产品品种增加,但未超出已备案专业(产品)范围的,无需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持续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备案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要求,重新提出备案申请,核发备案凭证,其备案号不变,有效期自重新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备案有效期内,备案单位丧失与所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科研生产能力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国防科工办报告情况并申请注销备案。
市国防科工办经核实后于2个月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
第四章 备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备案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要求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市国防科工办;市国防科工办于次年6月底前将各备案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
第十四条 市国防科工办每年组织专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备案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家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至少接受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1个月内,被检查单位应将整改报告报送市国防科工办。
对近一年内进行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或者现场核查的备案单位可免于备案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按照相关监督检查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市国防科工办在接受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委托后,可组织专家对反映、投诉、举报备案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规定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备案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市国防科工办。
(一)质量管理松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的;
(四)保密管理不严格,出现严重失泄密事件的;
(五)科研生产能力有缺失,长期或多个军品合同不能按期完成交付的。
第十八条 备案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应注销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并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报告。
(一)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
(三)丧失与所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的;
(四)备案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违背承诺的;备案单位描述的科研生产能力、管理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备案单位出现本细则第十七条情况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市国防科工办拟对备案单位注销的,应当在作出注销决定前告知备案单位。
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备案单位,市国防科工办将其失信信息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通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市国防科工办建立备案信息数据库,及时汇总更新备案单位情况,掌握备案单位申请、变更、注销等信息,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统计表》,于每年年底前,将统计表纸质版及电子版(光盘)各一份,连同当年各备案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光盘一份),一并报国家国防科工局。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书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变更申请表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统计表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
6.被监督检查备案单位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附件1 密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书
单位名称: (盖章)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 制
申请书填写说明和附件材料要求
(此说明和要求上报时删除)
一、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书须打印。
2.申请单位须在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复印无效)。
3.根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涉密程度,按规定确定密级,并标注于申请书封面右上角。
4.单位名称,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证书中的名称。不要填写单位简称。
5.单位其他名称,应填写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军工代号的规范名称。无代号或已经撤销代号的单位填写“无”。
6.武器装备生产场所地址,应填写备案专业(产品)的生产场所地址。有多处场所的,应逐一填写。
7.经济性质,应填写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单位类型,如: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事业法人,国有控股/企业法人,非公有制/企业法人等。
8.联系电话,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9.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专业(产品)进行填写。
10.军品产值,指当年生产的属于武器装备或用于军事目的,交付给军事部门或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以及对外军贸的工业产品总值。
11.人员构成一栏中,在岗职工总人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2.其余各栏目填写说明标注在各栏目中。
二、申请书附件材料要求
申请书的附件材料按照《备案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书填写要客观真实、规范完整,附件材料要齐全有效。
2.申请书和附件材料用A4纸填写、装订成册,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3.申请书各栏目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单位名称 | |||||||
其他名称 | |||||||
武器装备生产场所地址 |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含租赁,单位:平方米) | ||||||
经济性质 | 法人代表 | ||||||
单位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手机 | 办公电话 | |||||
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 | |||||||
序号 | 项目代码 | 项目名称 | |||||
近三年产值或销售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 年:总产值(或销售收入): (军品: 民品: ) | |
年:总产值(或销售收入): (军品: 民品: ) | ||
年:总产值(或销售收入): (军品: 民品: ) | ||
人员构成 (单位:人) | 在岗职工总人数: | |
其中:管理人员 (高职: 中职: 初职: ) | ||
专业技术人员 (高职: 中职: 初职: ) | ||
工 人 (高职: 中职: 初职: ) |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当年年末: 上年度年末: | |
资产负债率(%) | 当年年末: 上年度年末: | |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领导班子情况
| 此栏应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单位成立时间、历史沿革、承担过的主要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单位的专业特色和技术优势,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单位主要民用产品科研生产和销售情况;单位的资产状况;单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用于军品科研生产设施的建筑面积以及厂房产权归属情况;其他有关情况等。 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 (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此栏应说明单位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首先填写主要成员基本情况信息表;再逐一介绍主要成员基本简历,每人简历字数控制在150字左右。 (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单位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基本情况信息表 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负责主要工作身份证号 ……
| |
承担军品任务情况 |
与备案申请的专业(产品)相对应,说明在近三年内完成的主要军品或类似产品的科研生产任务,包括任务来源、承担任务的时间和任务执行情况等。本单位的主要军品的年生产能力/纲领;基础设施、生产线和关键生产设备、军品试验检测条件情况等。 (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 |
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 此栏应说明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等。 (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 |
保密管理状况 | 此栏应说明保密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保密资格认证情况、保密培训和教育情况、涉密人员范围及军品科研生产项目的涉密等级等。 (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 |
安全生产状况 | 此栏应说明: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设备管理情况、特殊工种人员的资质取得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等。在此部分说明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情况。 (填写时删去上述内容) | |
备案单位保证书 |
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单位承诺: 本备案申请书中所填写内容、所附资料均为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且不存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中规定的需整改情形。如有虚假、不真实的内容,本单位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备案凭证
备案号:XX-WQZB-XXXX
XX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提交备案申请书,经审核,现予以备案。有效期: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备案专业(产品)见附表。
单位法人代表:
单位注册地址:
科研生产地址:
颁证书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换证书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名称
(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
序号 | 项目代码 | 项目名称 |
说明:(印制时删除)
1.纸张为白色A4纸。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字体为创艺简标宋
一号。
3.“备案号:XX-WQZB-XXXX”字体为楷体小二号。
4.正文字体为楷体三号。
5.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名称及发证日期的字体为楷体三
号。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产品)”字体为创艺简标宋三号。
7.“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宋体小四。可附页。
8.“颁证书日期”为初次颁发备案凭证日期。
9.“换证书日期”为备案变更、延续后换证日期。
10.“证书有效期”:有效期为五年后的日期;备案变更的,其有效期不变;备案延续的,为新延续日期五年后的日期。
附件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 备案号 | 备案变更事项 | |||
¨法人名称 | ¨注册地址 | ||||
原名称 | 变更后名称 | 原地址 | 变更后地址 | ||
变更原因简述 |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填写时删除):“单位名称”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名称填写。
附件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统计表
表一 当年初次备案单位统计表
省(区、市): 填报年份:
序号 | 省(区、市) | 备案号 | 备案单位名称 | 单位其他名称 | 注册地址 | 隶属 | 经济性质 | 是否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 备案专业(产品)项目代码及名称 | 备案日期 | 备案单位联系人 | 备案单位联系电话(座机;手机) |
表二 当年变更备案单位统计表
省(区、市): 填报年份:
序号 | 省(区、市) | 备案号 | 备案单位名称 | 单位其他名称 | 备案变更内容 | 备案变更日期 |
附件5 (密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
(20 年度)
单位名称: (盖章)
备案号:
填写日期: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制
填 写 说 明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可以打印,或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晰,不得涂改。
2.在报告封面单位名称处应当加盖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
3.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者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名称。
4.军工单位代号应当填写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代号。无代号或者已经撤销代号的单位填写“无”。
5.注册地址应当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住所。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地址,应当填写本单位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地点,有多个场所的应当逐一列出。
7.经济性质应当填写本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单位类型,例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事业”、“非公有制企业”等。
8.在“上级主管单位”一栏中,无上级主管的持证单位填写“无”。
9.联系电话应当填写本单位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工作人员的电话。固定电话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10.《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年度自查报告》表一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自查表填报工具软件格式要求填写(报送电子版光盘),表二用A4纸填写(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11.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注:此页不装订
表一 单位基本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目前情况 | 上次检查时情况 | |||
一 | 单位名称 | |||||
二 | 军工单位代号 | |||||
三 | 注册地址 | |||||
四 | 军品科研生产场所地址 | |||||
五 | 法定代表人 | |||||
六 | 通信地址 | |||||
七 | 邮政编码 | |||||
八 | 经济性质 | |||||
九 | 上级主管单位 | |||||
十 | 人员数量 | 在岗职工 | ||||
专业技术人员 | ||||||
工人 | ||||||
十一 | 军品科研生产场所建筑面积(含租赁) | |||||
十二 | 固定资产净值 | |||||
十三 | 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度到账经费 | |||||
1 | 国防科工局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度到账经费 | |||||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度到账经费 | |||||
3 | 上级主管单位(教育部、中科院、中央企业集团等)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度到账经费 | |||||
4 | 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度到账经费 | |||||
5 | 单位自筹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度到账经费 | |||||
6 |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度到账经费 | |||||
十四 |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 |||||
十五 | 资产负债率 | |||||
十六 | 年度总产值 | |||||
十七 | 军品年度总产值 | |||||
十八 | 科研投入本年度到账经费 | |||||
1 | 国防科工局科研投入本年度到账经费 | |||||
2 | 军方科研投入本年度到账经费 | |||||
3 | 上级主管单位(教育部、中科院、中央企业集团等)科研投入本年度到账经费 | |||||
4 | 地方政府科研投入本年度到账经费 | |||||
5 | 单位自筹科研投入本年度到账经费 | |||||
6 | 其他科研投入本年度到账经费 | |||||
十九 | 持证单位联系人 | 职务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注(填写时删除):“上次检查情况”一栏中,初次自查单位应填写备案申请时的情况;上年度接受过监督抽查或延续备案的单位应填写监督抽查或延续备案时情况;其它单位填写上年度自查时的情况。
附件6
被监督检查备案单位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以下材料,如与备案申请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三、主要用户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四、保密资格证书或与用户部门(单位)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五、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说明;
六、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备案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适应供货要求的质量体系证书或证明文件;
七、反映单位人力资源、基础设施与设备、科研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售后管理等情况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