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金山区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指导办法》
文件编号:
区发布〔2024〕7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6-28
施行日期:
2024-06-28

正文

关于印发《金山区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

建制指导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新时期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公共服务,不断夯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基础,现将《金山区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社会工作部      

 

 

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金山区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指导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撤销工作,切实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群团组织的领导,夯实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基础。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推进村组撤制工作,积极发展基层民  主,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稳妥审慎。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时度效,按照“成熟一个、撤制一个”的原则,坚持“一村一策、一组一案”,妥善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正实现撤制为民、撤制利民。

第三条(组织架构)

(一)区级层面,区政府建立区村组撤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农村和民政的副区长为总召集人,区农业农村委和区民政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信访办、公安金山分局、区司法局(区委依法治区办)、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兼任。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村组撤制相关政策和办法,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村组撤制工作有序开展。

(二)镇级层面,镇政府建立镇村组撤制工作指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镇财政、监察(纪检)、审计、信访、土地管理、民政、劳动保障、集体资产管理、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全力配合,负责本镇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及监督审核工作,做好所辖区社会稳定保障工作。

(三)村级层面,各村成立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推进小组由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相关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为小组成员;各镇(高新区社区)应安排联络员兼任相关村的村撤制工作推进小组顾问。推进小组要本着依法、民主、实事求是的精神,具体组织实施村组撤制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四条(启动条件)

启动村民小组撤制工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

启动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所属村民小组建制已全部撤销,其集体资产除剩余集体土地外已经处置完毕;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

第五条(村民小组撤制工作流程)

村民小组的撤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中,涉及村民委员会范围调整的,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

(一)村民小组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进行表决。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委员会提交请示。表决通过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拟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请示、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村民小组决议、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三)镇人民政府审批及报备。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请示进行审批。镇政府批复同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须报公安金山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流程)

村民委员会的撤销由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进行表决。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的,撤制意见即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镇政府提交请示。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村民会议决议、撤村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策略、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三)区政府审核及批复。区政府根据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审核意见,批复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区政府批复生效后,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在区、镇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开展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第七条(资产处置)

撤销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前,应当按照规定,对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市、区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会保障)

村民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撤制村组剩余集体土地问题,村组撤制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要按照规定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九条(基层治理)

村民委员会撤制后,要依法依规及时设立居民委员会,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暂时不能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要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和措施,实现管理和服务全覆盖。

第十条(档案管理)

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撤销相关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与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撤销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其他情况)

国家和本市对撤制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