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
沪体规文〔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7-01
施行日期:
2024-08-01

正文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推进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相关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赛事活动组织者责任)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以下简称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赛事活动组织者各方应当根据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分工,有针对性地制定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赛事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许可范围和权限)

在本市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向赛事活动举办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在同一行政区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系列赛,应当在系列赛赛事活动举办前,向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系列赛各场赛事活动的许可申请,后续各场赛事活动举办时不再需要提出许可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系列赛各场赛事活动中事后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系列赛应当满足条件:

(一)系列赛各场赛事活动在同一年度举办;

(二)系列赛各场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相同;

(三)系列赛各场赛事活动的规模、参赛条件基本相同

跨区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向举办地所涉区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相关区体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可联合审批,也可分别审批,具体方式由相关区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六条(许可对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由赛事活动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原则上由赛事活动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提出许可申请。

第七条(许可条件)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第八条(申请材料)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预案、应急处置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第九条(许可程序)

赛事活动组织者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线下服务窗口办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一)区体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所需事项的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区体育行政部门可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委托实地核查的,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全程参与,委托费用由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实地核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逐项审核,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器材、设施等场地布置环节具体事项,可结合赛事活动实际情况,采取较为灵活的核查方式,既要确保相应要求落实到位,又要有利于赛事活动的举办。

实地核查后,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书面决定)

批准举办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

(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

(三)实地核查情况;

(四)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赛事活动变更或取消)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区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撤销原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许可信息公开)

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三条(赛事活动熔断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中止比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启动“熔断”机制后,赛事活动组织者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赛事活动保险)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赛事活动参与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体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利用“一网通办”平台,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筹办的动态信息,跟踪赛事活动筹办情况,对赛事活动组织者实施有效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围绕赛事组织、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可行性和完备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赛事活动组织者提出整改建议,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六条(指导服务)

本市各级体育总会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服务,在竞赛组织、参赛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本市鼓励各级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单项体育协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全面梳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沟通合作,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核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场地、器材、设施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7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