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 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财发〔2024〕5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6-28
- 施行日期:
- 2024-05-31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
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力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对以创业者个人或创业组织为借款人,由上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创业组织扩大就业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本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二、贴息条件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贴。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须在获得贷款期限内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创业组织。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二)对展期、逾期、借新还旧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对申请无还本续贷的,仅对按期偿还本息的续贷(含提前结清本息)给予贴息。
(三)同一借款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利息补贴政策累计不超过3次。
四、资金渠道
贴息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市级承担的经费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并通过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与各区财政局按实际支付金额和比例据实结算。
五、贴息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自贷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凭借款合同、还本付息证明、创业组织经营执照等证明材料向贷款申请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的贴息条件、贴息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账户。
(三)市级承担的贴息资金申请下达按照《关于印发〈创业指导补贴市对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23〕185号)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贴息资金的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5月3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含提前还款),按原规定申请享受利息补贴。《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号)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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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