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金山区生活困难农户 认定办法(试行)》
- 文件编号:
- 区发布〔2024〕3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6-27
- 施行日期:
- 2024-06-27
正文
金山区生活困难农户认定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持续深化农村综合帮扶促进强村富民的指导意见》(沪委办〔2023〕35号)《金山区持续深化农村综合帮扶促进强村富民的实施意见》(金乡村振兴办〔2024〕6号)《金山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活困难农户精准帮扶的实施办法》(金农规〔2024〕1号 )等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金山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确保精准落实帮扶措施,做好生活困难农户识别工作,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认定办法。
一、资格条件
生活困难农户,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等符合条件以及家庭刚性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农户。
(一)对象范围。生活困难农户认定以家庭为单位,一般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家庭;在农村定居、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也有非农业户口的,计为一户生活困难农户;户口虽已农转非农,但是户口依然在本村,并长期居住在本村的人员,计为一户生活困难农户。
(二)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二、认定标准
申请生活困难农户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2倍。
(三)家庭成员名下的生活用机动车辆一辆,且市场估值不超过10万元(包含10万元),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农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上述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参照《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等有关社会救助政策认定。
当年度已确认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农户,一般视作已认定为本年度生活困难农户。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家庭刚性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经所属村民主评议认可,可酌情纳入生活困难农户。长期不在农村居住、属于空挂户以及有高消费等行为的家庭,不纳入生活困难农户范围。
三、办理程序
(一)家庭申请。符合认定标准的农户家庭填写《金山区生活困难农户申请审批表》,连同家庭成员证明、可支配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一起提交村委会。
(二)入户调查。各村对申请农户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农户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核查,形成生活困难农户初选名单。不符合条件的,入户调查人员及时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经济核对。各镇(高新区社区)帮扶职能部门对各村上报的年度生活困难农户初选名单进行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报告及时反馈各镇(高新区社区)帮扶职能部门。已经通过经济核查确认为本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农户符合我区生活困难农户标准的,一般视作已确认为本年度生活困难农户。对未通过经济核查但由于某些原因仍存在困难的农户,经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可纳入本年度生活困难农户。
(四)审核认定。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帮扶工作职能部门按照我区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标准对生活困难农户名单进行审核,形成生活困难农户拟认定名单,并通知相关村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审核认定中未通过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委托村委会及时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认定后的名单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五)建档立卡。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帮扶职能部门及时将认定后的金山区生活困难农户建立档案,并及时做好精准帮扶措施录入工作。
生活困难农户认定的各项程序应同步在“上海市农村综合帮扶公共管理平台”上完成相应流程的操作。
四、动态管理
生活困难农户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复核、新增和退出。动态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从7月份开始,集中受理新增生活困难农户申请,开展生活困难农户复核,新增、复核等工作,10月份完成新增、复核认定,形成年度困难农户名单。
五、施行日期
本认定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金山区生活困难农户申请审批表
附件
金山区生活困难农户申请审批表 | ||||||||||||
镇(高新区社区) 村委会 编号: 第 号 | ||||||||||||
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婚姻状况 | 户籍 性质 | □本市农村户籍 £本市非农户籍 |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地址 | 居住地址 地 址 | |||||||||||
工作单位 | 健康状况 | 残疾情况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户籍性质 | 文化程度 | 健康状况 | 残疾情况 | 工作单位 | |||
申请事由 | □符合金山区困难农户认定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家庭刚性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 □其他 | |||||||||||
承诺授权 |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的全部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如存在不实之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本人及家庭成员授权并配合辖区内镇(高新区社区)帮扶工作职能部门、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和区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包括调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支出等情况。 户主签名: 家庭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
村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情况 | 经村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该家庭填报内容(属实、不属实)拟(同意、不同意)该家庭纳入生活困难农户范围。
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镇(高新区社区)帮扶工作职能部门 审核意见 | 经核查,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该家庭符合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标准,拟同意该家庭列为生活困难农户。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高新区社区)帮扶工作职能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 审批认定意见 |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