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建设工程采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技术论证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建规范〔2024〕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7-10
施行日期:
2024-08-15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采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技术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应用,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采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技术论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71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采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

新技术、新材料技术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应用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技术论证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技术论证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委科技委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技术论证事项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 技术论证申请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通“一网通办”“上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技术论证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第六条 科技委事务中心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论证评审工作,并出具《技术论证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技术论证评审工作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材料在建设工程应用中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技术适用性和防范风险措施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一般由5至9名(应组成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技术论证评审工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为赞成票和反对票,反对票达到2票及以上的视为评审不通过。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在收到《技术论证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并出具《技术论证意见》送达申请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委托代理单位在申请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事项时,申请认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如已按本办法开展过技术论证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事项的技术评估中可直接采信《技术论证报告》中该材料在工程应用中的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适用性等技术论证结论。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