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金山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 文件编号:
- 区发布〔2024〕5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7-19
- 施行日期:
- 2024-07-01
正文
金山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先行”和“示范”要求,全力推进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投资促进工作,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由市、区、镇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农村产业深度融合,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资金。
第三条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依据市、区两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聚焦现代设施农业片区、乡村振兴示范村、国家及市级试点示范创建等重点区域,聚焦种源、品牌、生态、智慧、休闲农业以及农业全产业链等重点领域,聚焦区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以及行业头部企业、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重点主体,全力提升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能级。
第四条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区镇联动、部门合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遴选、评审、审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及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推进实施、过程管理、自验收、档案资料管理、财政性资产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扶持内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经营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
第六条 项目支持内容主要包括:
(一)农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粮食、蔬菜(食用菌)、经济作物、畜禽渔业等领域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
(二)农业创新引领支撑项目。支持农业种业研发中心、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圃)、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和种畜禽、水产良种生产等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等。
(三)农业全产业链延伸项目。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以及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已获得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支持。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装备应按“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为促进农业招商引资,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探索实行以奖代补、联动基金投入等方式。
第三章 项目储备、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结合各自产业发展规划,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对拟入库项目通过组织部门、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评审通过后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对拟正式申报项目由区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实施联审机制,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项目储备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市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立项审批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财务监理、审价审计、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制度。项目财务监理、审价审计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要督促项目主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开展建设,加强过程监管,严把项目质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资金计划。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建设规模、工程结构、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含5%)以上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报区农业农村委核准。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以下的,由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核准,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投资概算批复的工程费用、二类费用应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不得相互统筹使用。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签订合同执行。
(三)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按照“先报审、后变更、再实施”的程序执行。
(四)对于因工作失误、人为原因等非重大政策变化和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项目调整、终止,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需界定相关责任主体,并出具对相关参建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从立项批复之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且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由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终止,收回已下达的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依次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自验、镇级初验、区级终验及财务决算。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应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做好绩效跟踪自评、整理归档相关资料的管理,并加强项目投产后的监管。
第五章 项目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区级配套资金纳入区农业农村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项目总投资,按规定分比例及时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并分别汇入区农业农村委单位专户。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比例:
(一)总投资1亿元(含)以下:
(1)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农业创新引领支撑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且最多不超过7000万元;申报农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全产业链延伸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5%,且最多不超过6500万元。
(2)项目申报主体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农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农业创新引领支撑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5%,且最多不超过5500万元;申报全产业链延伸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且最多不超过4500万元;以奖代补项目,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3)设施菜田项目财政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
(4)中央财政资金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金支持方案。
(5)第(1)(2)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
(6)以上项目的区级财政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共同承担。廊下镇、吕巷镇按照2:1比例共同承担,其他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
(二)总投资1亿元以上:
对于代表农业农村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或在农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发展、先进设施应用等方面能够打造标志性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属于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中重大项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对于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市级财政补助标准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一事一议”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项目二类费用,从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中列支。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二类费用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控制,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项目,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3%控制。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竣工的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财务决算后,由区农业农村委移交给所在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由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具体开展管护工作。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要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责任人,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委公开各类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区农业农村委将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乡村振兴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管理、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符合设施农业用地专项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手续。项目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出现“大棚房”问题,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出现设施闲置的或农地非农用、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社区管委会)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资金分配、审核、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和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本文件与《关于规范金山区农业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金农〔2022〕117号)中重复且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