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普人社规范〔2024〕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8-08
- 施行日期:
- 2024-08-09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区征地
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普人社规范〔2024〕2号
区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2号),经区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 征地养老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76元。
2. 按本人202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1%(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3. 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生活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9年至1953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4年至1948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3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按先进档后调整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23年男到达65周岁(1958年出生)、女到达60周岁(1963年出生)和2023年到达70周岁(1953年出生)、75周岁(1948年出生)、80周岁(1943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先与原高一个档次人员的生活费取平,再调整生活费。
二、调整后的生活费标准
1.2023年底男不满65周岁(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不满60周岁(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2917.9元;
2.2023年底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1954年1月1日至1958年12月31日出生)、女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1954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144.9元;
3.2023年底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9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242.9元;
4.2023年底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296.4元;
5.2023年底满80周岁以上(194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350元。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8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