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奉贤区文化名人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奉文旅规〔2025〕2号
- 公布日期:
- 2025-01-02
- 施行日期:
- 2025-02-01
正文
奉贤区文化名人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文化名人培育、引进力度,优化文化人才发展环境,坚定文化自信,大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助力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奋力开创“奉贤美、奉贤强”新局面,设立奉贤区文化名人扶持资金(以下简称 “扶持资金”)。
第二条 为合理、有效、规范地使用扶持资金,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名人,是指为推动奉贤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具有较高造诣、业务精湛、影响突出的高层次和紧缺文化人才。
第四条 奉贤区文化名人扶持资金来源于奉贤区文化基因工程扶持资金,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确保扶持资金合理、有效、规范使用,由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扶持资金的解释、申报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文化名人在奉贤区内设立企业或工作室并在奉贤以工作室名义举办各类展览展示、文化活动,对于区内文化名人或名人的作品获省级以上荣誉予以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如下:
对于举办展览展示、文化活动的给予企业或工作室单次不超过10万元扶持,展览展示、文化活动应在申报前完成或承诺在获得扶持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将追回扶持款。
对于获得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荣誉的,给予单次不超过5万元扶持。按照省级、国家级、国际级荣誉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励,如因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荣誉,按照最高荣誉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同一奖项不可每年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区文化和旅游局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文化名人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申报主体应提供企业或组织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文化名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五)学历、资质、知识产权、获奖荣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举办展览展示、文化活动,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结项报告(包括参与人次、覆盖面、影响力、市民满意度、宣传报道、获得荣誉等情况)以及活动原始凭证(资金发票复印件等)等图文资料,未完成的项目提供方案、预期成效等图文资料;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报主体提供申请材料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为申报主体注册地所在街镇、开发区;区文联归口管理的各协会推荐单位为区文联。
第九条 推荐单位对申请主体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受理扶持资金申请,负责程序性审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或调研组进行评估、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资金总额,对拟扶持对象名单进行评估打分,出具评估、评审意见。对成效特别突出,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对全区公共文化发展具有一定引领导向作用的申请主体可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了解。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从区文化基因工程专项资金中按预算列支。
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项目按财政专项资金支付要求进行经费拨付。
第十四条 各申报主体须填写《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报数据真实可靠,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区文化和旅游局将对申报主体诚信情况进行核实,申报主体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凡2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或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在媒体上披露失信行为信息。健全后追踪机制,对承诺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完成的项目,实施事后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有效。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的奖励对象、使用管理,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实行全过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有效。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