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等四类人员发放2024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
青人社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1-25
施行日期:
2024-01-01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征地养老人员和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2024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征地养老人员、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发放2024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一)本区2023年底前按《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2023年养老补贴标准的通知》(青人社规〔20234号)规定纳入养老补贴的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

(二)本区2023年底前享受征地养老待遇人员;

(三)本区2023年底前享受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待遇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待遇补差;已享受职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

(一)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二)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800元,其中2023年底前已满80周岁的人员再增加每人100元;

(三)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800元,其中2023年底前已满80周岁的人员再增加每人100元。

三、资金列支

(一)征地养老人员(不含区工业园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各镇部分由各镇承担并通过财力结算上解区财政,区级其他和街道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所需资金全额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区工业园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征地养老人员部分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二)各街道按本通知对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通知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