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环规〔2024〕8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6-27
- 施行日期:
- 2024-07-01
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
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环规〔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推动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和更新,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
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国二排放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二非道机械”)更新,提升移动源清洁化水平,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沪府办发〔2023〕13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工作方案》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国四排放标准场内柴油车辆(以下简称“国四场内车辆”)更新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条(政策定义)
本办法所称国二非道机械是指在本市申报登记的,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移动式发电机等。
本办法所称国四场内车辆是指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在本市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手续(登记机械类型为场内车辆)的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在用柴油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机械和新能源场内车辆,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依靠新型能源(纯电动或燃料电池)驱动的机械和场内车辆,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机械和场内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从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机械所有人开展农业机械以外的国二非道机械和国四场内车辆更新的补贴资金。国二农业机械更新补贴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更新补贴支持范围)
对本市报废农业机械以外的国二非道机械且购置新能源机械,并在本市完成新能源机械申报登记的所有人,给予更新补贴。更新机械应与报废机械为同类机型。
对本市报废国四场内车辆且购置新能源车辆,并在本市完成新能源场内车辆申报登记的所有人,给予更新补贴。更新场内车辆应与报废场内车辆为同类车型。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的国二非道机械、国四场内车辆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过户给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的,最终受让人更新新能源机械、场内车辆不可享受更新补贴。
第四条(补贴标准)
国二非道机械更新补贴金额依据机械类型等因素确定。新购置机械分级等于或低于报废机械分级的,按照新购置机械的分级给予补贴。新购置机械分级高于报废机械分级的,按照报废机械的分级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表1。2025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80%,退坡比例为20%。
新购置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为报废国四场内车辆同级别或更低级别的,补贴金额按照新购置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给予补贴。新购置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高于报废国四场内车辆的,补贴金额按照报废国四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考柴油机动车更新补贴标准,另行发布。2025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80%,退坡比例为20%。
表1 上海市国二非道机械更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
机械类型 | 机械分级 | 补贴金额 | 参考特征参数 (燃油机械) | 参考电池容量 (新能源) |
叉车 | 小型 | 1.9 | P<37kW | C>10kWh |
中型 | 2.6 | 37kW≤P<75kW | C>15kWh | |
大型 | 13.8 | 75kW≤P<130kW | C>50kWh | |
特大型 | 36 | P>130kW | C>180kWh | |
挖掘机 | 微型 | 2 | P≤10kW | C>6kWh |
中小型 | 3.6 | 10kW<P≤40kW | C>20kWh | |
大型 | 13.8 | 40kW<P≤100kW | C>100kWh | |
特大型 | 36 | P>100kW | C>400kWh或拖电 | |
装载机 | 小型 | 11 | P≤75kW | C>50kWh |
中型 | 15.6 | 75kW<P≤130kW | C>100kWh | |
大型 | 23.4 | P>130kW | C>200kWh | |
高空作业车 | 微型 | 1.2 | P≤10kW | C>5kWh |
小型 | 8.1 | P>10kW | C>15kWh | |
港作机械 | 轮胎起重机 | 60 | P>130kW | C>300kWh |
空箱堆高机 | 60 | P>130kW | C>300kWh | |
集装箱正面吊 | 86.7 | P>130kW | C>400kWh | |
机场地勤设备 | 飞机牵引车 | 30.3 | P>70kW | C>130kWh |
行李传送车 | 10.8 | P>37kW | C>50kWh | |
其他 | 小型 | 1.9 | 19kW≤P<37kW | C>10kWh |
中型 | 2.6 | 37kW≤P<75kW | C>15kWh | |
大型 | 13.8 | P>75kW | C>50kWh |
第五条(更新补贴申请标准)
申请本市国二非道机械或国四场内车辆更新补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二非道机械或国四场内车辆已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申报登记,且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二非道机械或国四场内车辆所有人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记录;
(三)国二非道机械或国四场内车辆所有人在2024年×月×日(政策实施日期)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办理机械或场内车辆报废、注销手续;
(四)国二非道机械或国四场内车辆所有人购置同已报废机械(场内车辆)相同机(车)型的新能源机械(场内车辆),并在本市完成申报登记,登记材料需含电池容量证明材料和本市销售机构开具的发票;
(五)新能源机械或场内车辆购置时间应不早于2024年×月×日(政策实施日期),且不晚于2026年6月30日,具体时间以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场内车辆销售机构开具的发票为准。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国二非道机械更新补贴工作,组织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补贴审核,汇总并查验属地管理部门上报的审核材料,编制资金预算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自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负责国二非道机械更新补贴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审核,组织实施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预算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国二非道机械更新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进行测算,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预算,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资金申请)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用款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审批流程向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资金拨付)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绩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国二非道机械或国四场内车辆所有人对更新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取得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资金,并纳入本市征信系统。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对拟给予补贴的国二非道机械、国四场内车辆信息及补贴金额,由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组织开展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