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文件编号:
- 沪虹商管规〔2024〕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8-19
- 施行日期:
- 2024-08-16
正文
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有关要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以下简称“四区政府”)根据《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虹商管[20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使用原则
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商务区内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政策、规划布局等要求的相关项目,按照“聚焦重点,突出绩效,强化管理”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对已获得其他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严禁出台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直接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商务区范围内的区域。
(二)支持对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经营状态正常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商务区。
2、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效益主要发生在商务区内。
3、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 资金来源和安排
2024年至2028年专项资金总量35亿元,由市财政和所在
区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安排。其中:
1、对于跨区域项目,扶持资金的50%部分由市级财政保障,另50%部分由涉及区财政分摊。
2、对于承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重大战略和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提升商务区整体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功能性平台和项目(资金安排不超过总规模的20%),由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共同推进实施,所需资金50%部分由市级财政保障,另50%部分由四区财政分摊。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化规划布局和区域功能,集聚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完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生态环境和区域品质。重点支持方向为:
(一)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
1、支持符合商务区产业规划和发展定位的重点产业及相关领域细分赛道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功能布局,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2、加快数字化转型,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能级提升和应用场景培育,重点打造一批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支持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打造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鼓励市场主体牵头建设共享实验室等开放式服务创新平台,推动商务区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3、支持商务区发展航空产业、航空服务业及其配套产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临空经济示范区;支持通用航空技术和装备迭代升级,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
4、支持集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和活动,做大做强虹桥国际会展产业园,引进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和专业组展机构;支持放大进博会溢出效应,推动会商旅文体深度融合发展。
(二)集聚高能级总部机构
1、支持引进和培育符合区域战略定位的国内外企业总部机构,加快集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总部机构,打造民营企业总部集聚区。
2、支持经认定的国际商务合作伙伴开展国际化、高层次的高端商务活动,引领带动一批高质量总部企业集聚商务区。
3、支持引进和发展服务虹桥国际开发枢纽需要的高能级国际组织和机构。
(三)提升贸易和消费能级
1、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外贸一体化、进口商品集散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等建设;支持加快对接CPTPP、DEPA、RCE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培育应用场景,带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离岸贸易等新型国际贸易发展。
2、支持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等“6+365天”平台建设;支持全球数字贸易港等贸易促进平台建设。
3、支持打造上海西片国际级消费集聚区,推动现代商贸业企业发展和消费品牌培育,提升商圈能级,鼓励在商务区内举办高规格活动;聚焦首发经济、夜间经济,打造新型消费品牌汇聚地、模式创新策源地和消费潮流风向标。
(四)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
1、支持打造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虹桥国际商务人才港平台体系,搭建人才服务平台,鼓励重点用人单位和专业机构多渠道引进各类专业性、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2、支持虹桥国际人才合作伙伴计划,支持开展虹桥高层次人才选树、海内外高精尖缺人才招引、商务区重点企业紧缺人才招聘等活动。
3、支持商务区人才安居保障体系建设,支持提升商务区人才公寓运营品质和服务配套等。
(五)优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支持商务区人文氛围打造和公共服务提升,导入文化体育、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方面高能级服务资源以及高品质公共服务配套项目;鼓励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高能级赛事、活动举办。
2、支持法律仲裁、人力资源、会计审计、金融、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要素集聚和相关高能级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服务生态构建和国际化发展提供专业服务支撑。
(六)提升生态环境和区域品质
1、支持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创新示范,创建国家级高品质绿色生态城区;鼓励企业加强ESG(环境、社会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2、支持商务区提升重点区域的环境品质;支持提升楼宇品质,提高标志性CBD精细化管理水平;支持提升区域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服务设施,打造商务区特色标志标识,打通商务区出行“最后一公里”;支持市场主体牵头建设和运营符合区域发展定位的文化、体育、卫生和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3、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滚动推进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数据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终端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
4、鼓励新一代通信技术推广应用,开发商务贸易、交通组织、城市运行、产业发展等方面场景应用,推动形成智慧交通、智慧会展、智慧商务和智慧生活功能体系,打造智慧虹桥。
(七)支持重要功能性平台和项目发展
积极承接国家和本市重要平台功能发展,重点支持商务区服务企业“走出去”平台、长三角“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中心、虹桥海外发展服务中心、虹桥国际人才服务中心、虹桥海外贸易中心、“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RCEP企业服务咨询站等功能性平台和项目的建设运营、功能提升和宣传推广,为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国家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八)其他支持项目
支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与商务区发展相关的支持项目。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补贴等,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探索通过设立商务区产业发展基金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商务区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支持政策
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制定关于产业集群发展、高能级总部集聚、贸易和消费能级提升、高端人才培育、公共服务优化、生态环境和区域品质提升、重要功能性平台发展等重点领域支持政策和项目评审标准。
第七条 预算申报和调整
每年8月底前,四区政府应结合重点领域拟支持储备项目和扶持项目分年度拨付等情况,形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送管委会。管委会审核汇总后,形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及分区情况在每年9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市级支持金额部分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转移支付,四个区财政局按照市、区支持总额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预算执行中若需调整预算,由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并于9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其中:若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少于本年度应拨付资金,不足部分应向市财政局申请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若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超出本年度应拨付资金,多余部分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调减。
第八条 项目管理流程
(一)发布指南
根据重点领域支持政策,管委会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主体和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在商务区官方网站对外发布。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
申报主体通过商务区专项资金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将纸质盖章材料提交至所在区负责部门(单位)。申报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合法合规,并承诺申报项目不存在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
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项目申报。上半年申报项目主体应在5月底前完成申报材料提交,下半年申报项目主体应在7月底前完成申报材料提交。
对于重要功能性平台和项目、跨区域项目和标志性CBD项目等,应由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或涉及区政府)对项目审定后,方可开展项目申报。
对列入《高质量推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商务区“十五五”规划等范围的重点发展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项目初审
四区政府分别明确一家区属部门(单位)统一归口负责受理本区域项目申报和初审。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和是否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等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各区负责部门(单位)上报管委会。原则上上半年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应在6月底前上报管委会,下半年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应在8月底前上报管委会。逾期未上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次项目评审。
(四)项目评审
按照支持政策分类,由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相应领域的项目评审工作,确定支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出具评审报告。对于跨区域项目,由管委会会同相关区政府采用联合评审形式确定。
(五)项目公示
评审通过的拟支持项目,应在管委会官方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专项资金政策类别、拟支持总额、拟支持单位名称、公示期限以及受理投诉联系方式等。
(六)项目批复
对评审通过且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管委会与四区政府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项目批复。批复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支持单位、支持总额和年度资金安排。
(七)协议签订
对于事前立项项目,由管委会和所在区负责部门(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协议内容。
(八)资金拨付
市级支持资金由管委会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将市级资金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四个区财政局。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分别向本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各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市、区两级支持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九)项目监管
管委会会同四区负责部门(单位)应针对事前立项项目建立健全项目调整、项目验收、项目撤销和项目跟踪等监管机制。
(十)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管委会和所属区负责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组织验收。
(十一)项目库管理
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机制,申报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实现项目全程跟踪管理和有关信息在政府相关部门间共享。
第九条 监督管理
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对重点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抽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各区负责部门(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管委会,并定期维护商务区专项资金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十条 绩效管理
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政策期内,至少应组织开展一次中期评估。政策到期前半年内,应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
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应每年度对本区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开展绩效跟踪和评价,如受专业性等因素限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拨付以及以后年度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接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材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对于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将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
对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将限期收回本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将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专项资金在政策制定、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拨付等过程中均不得设置与税收挂钩的附加条款,禁止在政策制定、项目评审过程中以税收作为考核指标、禁止与企业签订与税收挂钩的扶持协议、禁止以企业税收不达标等理由截留项目扶持资金以及与税收挂钩相关的其他行为。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至发布之日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商务区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