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实施上海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残联规〔2024〕6号
公布日期:
2024-11-21
施行日期:
2024-12-25

正文


关于实施上海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单位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稳定和促进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后,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一)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1.5%比例的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

(二)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25%比例,且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超比例人数按残疾职工核定人数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期内通过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申请或向参保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线下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奖励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残联。审核不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拨付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于次年3月31日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单位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保护、技能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

六、其他

(一)市残联负责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政策的制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加强业务指导。

(二)市、区民政做好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相关宣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超比例奖励资金保障工作。

四)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各项材料审核工作,规范履行审核程序。

(五)各残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造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规予以处罚。违反审核规定程序及要求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通知从2024年12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 1224日止。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政局

 

上海市财政

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