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实施上海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工作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残联规〔2024〕6号
- 公布日期:
- 2024-11-21
- 施行日期:
- 2024-12-25
正文
关于实施上海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单位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稳定和促进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后,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一)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1.5%比例的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
(二)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25%比例,且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超比例人数按残疾职工核定人数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期内,通过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申请,或向参保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线下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奖励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残联。审核不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拨付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于次年3月31日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单位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保护、技能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
六、其他
(一)市残联负责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政策的制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加强业务指导。
(二)市、区民政局做好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相关宣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超比例奖励资金保障工作。
(四)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各项材料审核工作,规范履行审核程序。
(五)各区残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造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规予以处罚。对违反审核规定程序及要求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通知从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 年12月24日止。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