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府办规〔2024〕8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7-31
- 施行日期:
- 2024-08-01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其中,对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一)关于修复条件
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实行“一口受理”,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失信行为整改。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最短公示期限的,本市按照执行。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修复流程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信用中心”)和各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修复申请后,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做好受理和审核工作。
1.受理和初审。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和初审所在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市公共信用中心受理和初审市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核实意见。
2.复核。市公共信用中心应当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提交至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
3.部门协同办理。信用主体在申请修复过程中,或市公共信用中心、各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核修复申请时,要求核实信用主体履罚和纠正违法行为情况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4.终审和信息处理。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终审同意修复的,市公共信用中心和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本方案及时完成相关信息处理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制度的行业领域,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受理相关修复申请。经审核同意修复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论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中心。
二、关于市公共信用平台归集的其他失信信息修复
对其他失信信息,本市实施分级分类修复制度,支持信用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申请修复,不断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一)关于修复范围
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申请专栏,“一站式”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情形,对市公共信用平台归集的下列失信信息,信用主体可以申请修复:
1.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2.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4.未履行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
5.因科研失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6.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7.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8.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本市建立并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依法直接批准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或者裁定认定和解协议的案件,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一站式”查询破产重整企业失信信息。本市在重点领域实施有别于正常经营企业的信用修复标准,支持破产管理人代为提交行政处罚、纳税信用评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修复申请,并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企业重整进展信息、更新还款状态。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关于修复条件和申请材料
信用主体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时,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月。
具体修复条件由本市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征求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意见。修复条件要坚持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标准的修复条件,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信用主体应当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纠正失信行为和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本市探索通过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部门间预先共享、申请信息智能预填、电子印章实时调用等方式,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不断提升失信信息修复便利度。
(三)关于修复流程
对其他失信信息修复,实行“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由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即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和信用主体知情权保障等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修复申请,不断提升办理效率:
1.申请转办:“一网通办(随申办)”在收到申请后,实时将申请材料转交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
2.申请受理: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修复认定: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予以修复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信用主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延期情况需及时告知信用主体和市公共信用中心。
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中心反馈修复结论。
三、关于修复后的信息处理
市公共信用中心收到同意修复结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就相关信息完成下列处理工作:
1.终止“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的公示;
2.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删除;
3.修复结论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等部门网站系统;
4.告知采集、使用该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
涉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的,市公共信用中心还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相关联的行政处罚信息。
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当在出具同意修复意见,或收到市公共信用中心共享的修复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终止部门网站上的公示,不得依据修复后的信息继续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国家和本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准予修复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删除相关信息。
四、保障措施
市、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发展改革委要定期总结全市办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并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市公共信用中心做好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的优化升级。各市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在2024年9月底前,完善本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标准,及时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和“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公开,并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各区、各单位要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提升修复办理效率,并及时出具修复意见。
本方案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