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促进本市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沪府办规〔2024〕1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7-31
施行日期:
2024-07-30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促进本市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规〔202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本市企业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浦江之光”行动升级,现就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促进本市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符合国家战略导向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企业为主体,围绕上海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培育一批以科技为核心的高质量上市公司群体。以“浦江之光”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为核心,围绕多层次服务机制、多产品服务内容、多主体服务对象,打造一条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服务链。以投资者保护体系基本完善、资源配置更加高效为目标,围绕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提升、耐心资本初具规模、中介机构执业规范,形成若干家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的头部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构建一套健康规范的资本市场生态体系。力争用5年时间,将上海打造成为引领新质生产力的投融资集聚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资本市场生态健康规范的先导区,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二、主要任务

  (一)孵化培育优质企业

  1.优化科创企业孵化体系。支持上海科创金融研究院等落地运营,搭建集聚天使投资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融资专业化服务平台。优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前补偿”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中小型科技企业标准化服务方案,推出特色科技保险为国家重大科研攻关任务提供保障。优化各类科创信贷产品供给,用好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2.集聚股权投资要素资源。高质量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明确一口服务部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快速通道机制。用好本市三大先导产业投资母基金、未来产业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加强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基金联动,带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3.培育储备拟上市企业。依托上海“(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优质潜在上市公司,引导企业在业务运营、管理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持续规范。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以及新赛道和未来产业,强化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和保障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围绕优势产业集群,探索优先股(权)以及知识产权与认股权、可转债等结合的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专精特新”专板挂牌。

    (二)推动改制挂牌上市

  4.指导企业规范股份制改革。鼓励各区政府根据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不同阶段给予财政扶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鼓励各区建立上市公司专管员制度,健全辖区内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常态化走访机制。支持各区搭建资本市场服务基地,为辖区内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一站式”服务。

  5.做好融资激励安排。鼓励各区、各园区和相关行业协会召开投融资对接会,协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机构,做好股权激励安排。支持商业银行丰富上市贷、科技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贷款等产品。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性税收优惠等措施。

  6.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健全本市企业发行上市辅导验收监管协作机制。引导企业选择合适的上市板块,优先支持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支持有需要的企业赴境外上市。市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评价。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做好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7.加强地方政府精准服务。完善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机制,加大在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场景的应用。市、区各部门为拟上市企业依法办理改制上市中的土地性质变更、不动产权属变更、资产转让、税费优惠、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等提供便捷服务,规范证照办理、股权转让等业务,为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提供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快速预审等服务。

  (三)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8.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实施“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鼓励上市公司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强化现金分红管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严防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绩效水平纳入任期考核指标体系,对现金分红予以正向引导。

    9.鼓励开展产业并购重组。鼓励龙头上市公司立足主业,通过吸收合并、控股或参股等加大对产业链相关企业的资源整合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并购重组及后续运营提供并购贷款、并购保险、并购债券等金融产品。推进非居民并购贷款创新试点,研究科技型企业参股型并购贷款创新试点。鼓励上市公司并购境外优质资产,在资金出境、跨境换股方面予以便利支持。

  10.打造并购资源集聚高地。支持设立覆盖重点领域、承担重点功能的系列并购基金,符合条件的纳入设立快速通道。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围绕本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并购重组。支持全国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理财等长期资金深化对在沪重点产业的投资布局。支持专业管理能力强、政策支持力度大、要素集聚程度高的区或园区打造并购集聚区,搭建“一站式”并购公共服务平台。

  11.支持上市公司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企业上市,引导募集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项目和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推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绿色项目纳入上海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支持碳密集型上市公司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开发ESG相关指数,发展指数跟踪、指数挂钩产品和指数衍生品。

  12.支持上市公司全球展业。鼓励上市公司用好“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提升外汇风险管理水平。鼓励银行拓展上市公司外汇套保“首办户”,并给予相关费用优惠。支持银行优化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服务。鼓励全球展业的上市公司在沪设立资金池。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对上市公司海外项目的保险支持,并实施差异化费率。

  13.加强上市公司风险处置。探索建立央地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治、有机衔接的监管协作格局。研究加强本市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建设,将上市公司纳入监测范围,健全风险提示机制。鼓励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司法重整、破产清算等措施稳妥处置上市公司风险。健全本市退市风险处置机制,稳妥做好问题上市公司出清。

  (四)搭建资本市场公共服务平台

  14.健全专项协调机制。市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国资等部门和驻沪证券监管部门等健全专项协调机制。定期对本市资本市场政策导向、市场动态等进行跟踪分析。建立针对上市公司的专项服务包制度,将走访上市公司过程中收集的问题及时分派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15.打造资本市场服务平台。推出“浦江之光”数字化服务平台,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提供“一体化”信息共享系统,为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一站式”数字化服务工具箱。支持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将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大、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企业纳入“浦江之光”数字化服务平台,形成分行业、分层次、分梯队的上市储备资源。

  16.夯实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提升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能级,支持证券交易所、股权投资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在基地设立服务点或提供专项服务,打造长三角科创金融服务中心。发挥基地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网络作用,为长三角科创企业提供辅导培训、路演推介、融资对接等服务。

    (五)打造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17.深化资本市场制度改革。配合深化科创板制度改革,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积极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特征,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适当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估值的包容性。配合突出沪市主板“大盘蓝筹”特色,完善上市条件。

  18.发挥场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深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和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推动申请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托管登记、转让交易、信息披露等与地方政务数据连通,完善企业数字档案,做好与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在规范辅导等方面的衔接。

  19.支持中介机构做优做强。督促本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行业研究能力,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鼓励证券公司夯实合规风控基础,提升项目甄别、估值定价、保荐承销等能力,加强细分领域专业团队建设。支持中介机构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隐私计算等技术强化科技赋能,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20.培育长期投资生态。发挥上海资产管理协会作用,建立资管行业与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协同机制。鼓励资管机构坚持投资者回报导向,丰富固定收益产品种类,加大权益类产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发行力度。做好国家级基金、保险、银行理财、企业年金和养老金资本市场投资的配套服务。支持资管机构发展智能投研、智能投顾技术。支持符合条件的资管机构、证券公司等参与申报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

    (六)持续优化资本市场环境

  21.集聚培育人才队伍。鼓励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培训组织等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中取得优异业绩的人才申报本市东方英才等人才计划。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项目持证人员提供便利保障服务。

  22.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建立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协助证券监管部门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与媒体的沟通力度,引导媒体负责、专业、客观、实事求是开展报道。凝聚共识,发挥业界、学界在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舆情监测,依法打击恶意舆论干扰审核行为。

  23.建设法治诚信资本市场示范区。健全本市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作用,完善金融纠纷专业化审判机制,强化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建设。鼓励本市仲裁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支持在科创板开展仲裁试点。建立针对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救济机制。

  24.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服务,支持相关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化宣传培训,提高投资者信息甄别和风险识别能力。充分发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持股行权、维权诉讼、纠纷调解等方面作用,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探索建立投资者利益救济赔偿机制。

  三、组织保障

  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上海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协作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推进重大事项,共同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完善“浦江之光”行动工作机制,汇集市、区工作合力,协调解决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区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政策。

  本意见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