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修订《关于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4〕6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9-09
施行日期:
2024-10-09

正文

关于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高能级航运

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等总体要求,加快补齐高端航运服务短板,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推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建设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适用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且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本意见重点支持优化配置高端航运资源,协同长三角共建辐射全球航运枢纽的重点领域,着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持续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一)支持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围绕全球航运枢纽建设,培育发展船舶运输、船舶管理、船舶检验、船舶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员劳务外派、海事服务等重点领域,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二)支持航运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和航运功能性平台、国际性组织集聚围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支持国际航运领域制度创新,支持航运仲裁、航运智库及各类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入驻。

(三)支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建设“中国洋山港”船籍港打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支持国际船舶登记规模化发展。

(四)支持绿色低碳航运产业发展围绕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推动运输工具低碳转型,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支持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等相关领域发展。

(五)支持航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围绕航运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趋势,培育国内外领先的智能航运产业,推进航运数字化平台信息汇聚共享、服务协同融合,支持港航自动化、智能化转型,支持航运运价交易、航运指数衍生品交易及各类航运数字化平台发展。

(六)支持航运物流产业功能业态提升。围绕开放型产业布局,拓展国际供应链管理,提升航运服务能级,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国际供应链管理等相关产业发展。

二、主要支持措施

(一)支持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集聚

1.支持高能级航运服务企业设立各类总部机构。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加快集聚一批高能级航运服务总部机构,协同整合上下游企业,不断提升集群式发展规模与水平。对总部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2.支持设立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海员外派机构。适当放开对自有海员社保缴纳地的限定要求,鼓励具有船员、飞行员劳务外派资质的机构落户洋山特殊综保区。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3.鼓励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入驻。鼓励全球领先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入驻,集聚船舶资源要素,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提升。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4.支持航运企业开展离岸服务贸易。支持航运企业开展离岸船舶管理、船舶经纪、船舶交易等离岸服务贸易,推动离岸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5.支持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支持船舶运输、船舶管理、海事服务、海事仲裁、船舶经纪、船员管理、现代物流等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聚焦提升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支持。鼓励高能级航运服务企业服务实体产业,实现供应链“稳链”“强链”,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二)支持高端航运人才发展

6.鼓励开展高端船员、飞行员培训业务。鼓励具有国际海员、飞行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对开展船长、机长、轮机长以及船舶动力定位系统操作员、极地水域船舶操作与管理等高端培训并取得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或者合格证书的,对国际海员进行其他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对国际海员进行其他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7.支持高端航运人才发展。支持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纳入居转户“七转三”清单,推荐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纳入上海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清单,对船长、轮机长、大副、A类注册验船师等高端航运人才落户给予支持。

(三)鼓励制度创新和国际性组织入驻

8.加快推进航运重点领域制度创新。支持航运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和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大开放型经济风险压力测试。对参与航运领域重要国际标准制定,相关标准或提案被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等重要机构采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国际性航运组织入驻。支持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组织和功能性机构入驻并实质开展业务,集聚高端航运资源要素。根据其开展国际规则标准制定、国际经济治理、航运功能服务能级等综合评价,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快推进国际船籍港建设

10.实行更加便利的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优化“中国洋山港”籍船舶登记工作流程,实行多证联办、统一发证等登记便利,提高登记服务水平,支持建设“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11.扩大“中国洋山港”籍船队规模。鼓励新造船、方便旗船回归入籍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对符合条件企业,支持国际船籍港建设,给予适当奖励;对使用甲醇、电力、液化天然气(LNG)或氨等清洁能源动力的登记船舶,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单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12.支持国际船舶检验机构入驻。鼓励全球领先的国际船舶检验机构入驻,开展船舶检验业务。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经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船舶法定检验、入级检验。

13.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支持航运金融企业为登记注册为“中国洋山港”籍国际航行船舶提供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航运企业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

14.鼓励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持电力、氢能、液化天然气、绿色甲醇、氨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航运业推广运用,加快推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年奖励。对提供甲醇、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注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15.支持船舶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支持航运企业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污染物控制规则和绿色新能源加注服务需求对船舶进行符合性改造。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16.支持绿色新能源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绿色甲醇、氨等清洁能源生产制备企业在洋山特殊综保区设立贸易总部和结算中心,保障上海港绿色能源加注服务需求,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年奖励。

17.支持构建绿色航运服务生态。支持船级社、检测认证服务机构和知名大学聚焦绿色新能源加注,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完善绿色航运服务生态。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企业,为上海港开展绿色甲醇、氨等新能源加注提供功能配套,给予专项奖励。

18.支持提供绿色低碳“端到端”解决方案。支持航运物流企业践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愿景,推广使用甲醇、氨、氢能、绿电等绿色低碳供应链解决方案,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19.支持多式联运发展。支持洋山深水港、上海南港与芦潮港铁路中心站海铁联运发展,进一步提升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对推广海铁联运服务,协同长三角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的企业,根据其对多式联运箱量,给予一定奖励。

(六)支持以“数字化”转型提升资源配置能力

20.支持航贸数字化转型。支持建设航贸“数字化”平台,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根据平台集聚企业规模、交易能级给予一定运营支持。支持企业拓展电子提单、电子发票、数字身份认证等“数字化”场景运用,按其形成创新示范效应,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奖励。

21.支持航运交易平台发展。支持建设国际集装箱舱位交易、氢基绿色能源交易、国际船舶交易等“数字化”平台,提升航运资源配置效率。经认定,对搭建资源配置平台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企业在平台开展国际舱位、氢基绿色能源及国际船舶交易,给予一定奖励。

22.支持保税船供平台功能培育。加快推进国际航行船舶绿色甲醇、保税油、保税液化天然气、保税船舶备件配件等船供业务发展,支持设立保税船供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国际航运中心服务能级。对功能平台及符合条件在功能平台交易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甲醇、氨、保税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七)支持国际航运枢纽能级提升

23.支持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支持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提升航运枢纽能级。支持建立国际中转集拼中心,面向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经认定,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国际中转集拼企业开展外高桥港与洋山港近远洋航线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24.支持打造全球汽车滚装运输枢纽港。支持企业善用滚装港口优势,拓展汽车滚装国际中转业务,提升国际航运中心能级,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年奖励。支持发挥“一线径予放行”等制度创新优势,创新区港联动功能,缓解口岸作业空间不足瓶颈,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年的奖励。

三、附则

(一)本意见各项奖励政策实施需经综合评审,支持对象同时符合临港新片区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规定的,原则上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202410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1231日止。

(三)本意见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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