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豫园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文件编号:
- 黄豫办规〔2024〕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6-07
- 施行日期:
- 2024-07-06
正文
豫园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黄浦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黄人社规〔2023〕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促进本街道户籍人员的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各类用工单位吸纳本辖区人员就业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第一条 本街道就业困难人员,已享受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工龄加缴金共计已达到156个月以上且小于180个月,并实现市场化就业,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此补贴到工龄加缴金共计满180个月停止补贴,以缴纳社保费记录为准,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条 不符合享受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的本街道刑满释放5年内的人员、社区戒毒(康复)5年内的人员、就业及生活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以缴纳社保费记录为准,半年结算一次,不足半年部分不予补贴)。
第三条 不符合享受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的本街道刑满释放5年内的人员、社区戒毒(康复)5年内的人员、就业及生活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标准给予个人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以缴纳社保费记录为准,三个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 本街道长期失业青年、参加区青年助业直通车的青年,实现就业且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税前工资收入不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 对本街道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且92年底前有连续工龄,工龄加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已达到156个月以上且小于180个月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经街道审核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社保费专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促进青年就业
第六条 本街道青年参加本区见习基地见习,见习期间表现良好,并在见习结束后被见习基地录用,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需在录用后一年内申请)。
第七条 本街道长期失业青年、应届毕业生参加“青年助业直通车”完成所有培训科目并取得结业证书,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300元(需在取得结业证书一年内申请)。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第八条 本街道的创业幼苗或创业典型案例,且已享受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的(需独立经营核算,非劳务派遣公司、法人投资性质),自注册登记日起18个月内申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
第九条 参加由市、区人社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类大赛并获奖的本街道创业团队,按照获奖等级给予一次性获奖专项补贴。获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创业扶持资金20000元、15000元、10000元;获区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创业扶持资金10000元、8000元、5000元;入围市、区级比赛决赛的给予创业扶持资金3000元。
第十条 本市退役军人、本街道持有残疾证的35岁以下青年,注册且已享受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的创业组织(需独立经营核算,非劳务派遣公司、法人投资性质)自注册登记日起18个月内申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当年成功孵化出3家新注册(18个月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文创类企业或新注册(18个月内注册)的创业组织成功吸纳9名及以上本市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上的,由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并经街道审核认定后给予创业孵化基地30000元一次性运作费补贴。
四、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按照专款专用和转账支付的原则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如需现金支付按街道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补贴的组织或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浦区豫园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5日。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市、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豫园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