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2024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金人社规〔2024〕5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8-01
- 施行日期:
- 2024-08-01
正文
关于2024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
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2号)以及《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推进金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金人社规〔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经研究,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按本人202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1%。
(三)为提高高龄老人生活水平,额外增加生活费,具体为:
1.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生活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9年至1953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4年至1948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3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202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8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四)按本通知增加的生活费,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二、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的生活费,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