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嘉农委规〔2024〕4号
- 公布日期:
- 2024-11-04
- 施行日期:
- 2024-12-04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
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经〔202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侵犯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农地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避免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坚持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引导有序规范流转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结合。
二、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管理
(一)规范委托和流转行为。鼓励引导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土地,双方应当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合同的条款不得违背流转委托书的相关约定。对于承包方自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要指导承包方和经营主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同时流转合同要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推进流转公开交易。除政策、规划等原因外,原则上新委托和到期续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全部进入公开市场交易,并全部落实“网签”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按照本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及时组织开展农地流转委托、土地归并集中、交易信息发布、经营资格审查、农地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发布、合同监管等工作,并通过多途径做好信息公开。
(三)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和流转期限。各镇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地产出水平和农产品物价变动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农村经营权流转指导价,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并定期发布。流转双方可结合合理利用土地、农作物生长特点等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流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实施规范化经营的受让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合理确定租金给付方式,可以采取“先付租金、后用地”等方式保障承包方合法权益。
(四)明确流转收益分配。对于委托流转的,应当以不低于流转委托书约定的价格将流转收益全部支付给委托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要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收益分开,单独核算,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流转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向受让方收取设施使用费、耕地保护费、管理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应当在流转合同中以独立条款明确,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五)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各镇应当将管辖范围内所有的流转委托信息、流转基础信息、流转合同全部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平台进行在线监管,全面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考虑流转土地的用途、受让方基本情况、土地流转规模、到期土地复原等因素,确定风险保障金金额,并于签订合同时一并收取,合同期满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退还保障金。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六)及时化解纠纷矛盾。继续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做好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持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镇村调解、区级仲裁的矛盾化解机制作用,依法解决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社会经营主体租赁农地监管
(一)明确租赁标准和规范要求。受让方是社会经营主体的,各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租赁面积上限要求,原则上控制在1000亩以内,首次租赁面积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区级批准,可逐步扩大租赁规模。
(二)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制度。各镇应建立健全社会经营主体租赁农地资格审查制度,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市、区、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市、区、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三)建立分级备案制度。建立农村社会经营主体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租赁面积在200亩以下的应在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200亩以上(含)的应在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1000亩以上(含)或单个项目跨村流转的,应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认真做好“网签”、公开流转、合同台账管理、收益分配指导等日常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各村要做好土地归并、合同签订、档案管理、政策宣传及矛盾纠纷调解等日常工作,监督流转土地后续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发放。
(二)加强工作保障。要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农户的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对镇、村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工作水平。
(三)强化考核检查。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作为乡村振兴考核和农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镇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具体情况进行全覆盖、常态化的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