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浦东新区促进集成电路和新一代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操作细则
- 文件编号:
- 浦科经委规〔2024〕5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10-18
- 施行日期:
- 2024-10-19
正文
浦东新区促进集成电路和新一代通信产业
高质量发展专项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规〔2021〕18号)等文件,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浦府规〔2022〕5号),促进新时期浦东新区集成电路和新一代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新一代通信企业,适用本政策。
二、资助内容
(一)鼓励产业链协同联动
1. 支持IP购买
对购买IP(硅知识产权)开发高端芯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2. 支持EDA软件购买
对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3. 支持首轮流片和多项目晶圆(MPW)
对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该款产品首轮流片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开展多项目晶圆(MPW)项目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4. 支持集成电路先进工艺制造服务
对开展芯片首轮流片或多项目晶圆(MPW)先进工艺制造服务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经评审,给予不超过每款产品首批次合同金额3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二)支持首次示范推广应用
1. 在集成电路领域,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实现功能或性能重大突破的高端产品,经评审,按不超过首批次合同金额20%的比例给予企业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IP,对首次开展IP产品授权服务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首批次合同金额2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2. 在半导体用零部件和材料领域,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实现功能或性能重大突破的半导体用零部件和材料,经评审,单个产品按不超过首批次合同金额的50%给予企业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3. 在新一代通信领域,支持企业开展新一代通信技术关键元器件、模组、设备的产业化,经评审,按不超过相关产品首批次合同金额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单个企业在“十四五”政策期内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配套支持
对获得上海市级政策支持的集成电路及新一代通信项目,可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给予一定配套支持。
对明确配套要求的,按市级部门立项时明确的区级支持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未明确配套要求的,经区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给予不超过企业获得上海市级项目支持资金总额50%的支持。同一项目各级政府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总投入的50%,最高5000万元。
三、部门职责
1. 各片区管理局、镇作为操作主体,负责申报受理、项目审核、过程监督和跟踪服务。
2. 区科经委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发布政策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复核和联合会审。
3.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管,参与计划安排的拟定、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4.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监督管理
1. 项目监管
各片区管理局、镇负责具体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动态跟踪检查监管。
2. 绩效评价
各片区管理局、镇每年汇总完成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和项目管理工作总结,区科经委会同财政局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五、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年度申报指南由区科经委统一发布。本政策自2024年10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参照本政策执行。原《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集成电路和新一代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操作细则>的通知》(浦科经委规〔2022〕7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