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汽车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
- 文件编号:
- 沪商规〔2024〕5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5-14
- 施行日期:
- 2024-06-01
正文
上海市汽车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
进口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精神,加快建设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科技创新中心,聚焦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我市汽车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增强汽车产品国际竞争力,有序推进汽车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强化全球创新资源配置,根据“创新机制、高效协同、安全规范、风险可控”原则,加强多部门协同创新监管模式和服务模式实践,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安全、规范、高效的汽车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进口监管流程和机制。
二、试点内容
试点期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建立汽车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清单”(以下简称“试点清单”)制度,实现“试点清单”产品安全规范进口。采用“试点清单”方式发布试点企业和进口研发测试用产品,原则上每半年动态调整1次。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商务委牵头,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等多部门参与的汽车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
(二)确定试点企业及产品
相关企业要按照规定向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提出进入“试点清单”的申请,联合推进机制认定后,经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等成员单位联合发文确认并公布。
1.“试点清单”由试点企业和试点产品(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组成,每家试点企业与试点产品一一对应。
2.试点企业须为依法注册、工厂设在上海市的汽车整车或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研发测试相匹配的业务规模、研发测试能力和经验,具备相关试点产品进口、使用、处置全流程追溯管理制度或信息化系统,有良好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3.试点企业应以查找问题、改进技术、提升自身产品国际竞争力为原则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或装配出口返厂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种类、规格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每年可进口不超过80台、套、件,同一企业的不同规格型号产品每年进口总量不超过800台、套、件。
4.试点企业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研发测试用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建立使用台账,并承诺只限于研发测试用途,不得出现出售、赠予、交换或其他变更试点产品所有权和用途的行为,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和无害化销毁处理。
5.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本方案之规定,不得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试点资格,试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三)审核管理
1.试点企业和试点产品的申请。申请试点的汽车整车或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若有进口研发需求,向市商务委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申请报告(需提供可追溯的识别码确保进口产品为自产或装配零部件)。
2.试点企业和试点产品的审核确定。市商务委组织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确定试点企业及试点产品名单。试点企业、试点产品名单内的相关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在核定数量内进口时作为科学研究用样品管理。
3.试点企业申报进口。试点企业严格在“试点清单”列明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范围内进行进口申报,并在进口后及时将货物情况报市商务委备案。
4.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加强联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放大试点带动效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明确产业发展进口需求,确认进口产品研发测试属性,公布“试点清单”企业及产品,对于核定数量内的产品进口实施口岸监管和放行,督促试点企业落实废旧关键零部件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各试点企业所在区、临港新片区等相关区域管理部门做好“试点清单”企业的属地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是夯实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企业承诺汽车研发测试废旧关键零部件进口后不会安装在机动车辆上进行销售,也不属于国外倾销固体废物的范畴,不会产生废品污染环境,承担如实申报、规范使用责任。
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以及属地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试点企业进行政策指导,密切协作配合,积极开拓创新,推动试点工作任务完成。
三是严把监管风险。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范非研发测试用途废旧汽车零部件流入,严防环保风险。若试点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本方案试点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