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关于《宝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宝教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8-13
施行日期:
2024-08-01

正文

宝山区各教育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我局制定了《宝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并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24813


附件

宝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体系,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水平,探索和构建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资助工作体系,进一步做好本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幼儿)。

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区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就读的学生(幼儿)。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等依据工作职责指导本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管理所属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本区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按要求汇总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解释与答复工作,完善与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经费保障,依据认定结果及时落实学生资助资金。区民政、区残联等部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建立信息对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其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依据

各校要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作为参考依据。

(一)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

1.主要指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2. 主要指在学校及特教班的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仅普通高中适用)

1.家庭收入困难,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未到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定标准1.2倍及以内的家庭学生。

2.家庭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严重传染疾病等情况。

3. 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

4.父母(监护人)患重大疾病。

5. 父母(监护人)一方亡故且只有另一方承担抚养责任。

6.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商议决策并通过的切实需要享受资助的其他情况。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要加强对认定资格的复查机制,要建立健全认定结果复核机制,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及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参照相关学生资助管理规定),同时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如实填报。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学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提高认定工作的精准度和可信度。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名单,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含证明材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资助

1.资助对象

1)在本区公办幼儿园 、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

2)在本区公办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学前班、普通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含随班就读);以及在本区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阳光宝宝卡》或有随班就读证明的适龄残疾儿童。

2. 资助内容

1) 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适龄残疾儿童(含随班就读)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3.资助标准

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每人每月最高免除保育教育费700元,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据实予以免除。

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

(二)义务教育资助

1.资助对象

1)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在本区公办义务教育特教学校、特教班在籍在读的适龄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以及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或持有《宝山区随班就读学生登记表》的随班就读学生。

2.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3)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3.资助标准

1)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2)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普通高中资助

【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1)本区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本区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免费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 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3.免费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高中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

2)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最高6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本区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本区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国家助学金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4000 元。

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1)家庭收入困难,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未到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定标准1.2倍及以内的家庭学生。

2)家庭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传染疾病等情况。

3)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

4)父母(监护人)患重大疾病。

5)父母(监护人)一方亡故且只有另一方承担抚养责任。

6)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商议决策并通过的切实需要享受资助的其他情况,需存档相关决策记录材料。

3.资助面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不超过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10%,由市和区分别计算完成。

七、资助申请

1.在普通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11学期有效。学校(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普通高中申请资助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根据本区、所在学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八、相关要求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应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附则

各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实施细则,并报宝山区教育局(宝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本意见自20248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