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
青绿容规〔2024〕1号
公布日期:
2024-12-12
施行日期:
2025-01-12

正文


 

                                                        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关于印发《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编制的《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于2024 年11月27日区政府第 8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青浦区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努力实现“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目标,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绿容规〔2023〕4 号)等要求,紧紧围绕建设“高颜值、最江南、创新核”现代化新青浦的战略目标,满足市民对高品质、亲民化生活的需求,为青浦人民留住更多烟火气,结合青浦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疏堵结合、合理布局、安全有序、服务民生、审慎包容、彰显品质”的总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属地主导、行业指导、主体实施、条块协同”的路径实施设摊管理。

二、适用及分类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区允许设摊开放区域内,从事设摊经营活动的管理。设摊类型分为特色点、疏导点和管控点。

1、特色点是以新型业态为主,符合城市高品质要求,品牌化、主题化、特色化的集市、夜市、外摆位、限时步行街等点位。优先在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水岸夜生活体验区和园区、商圈、景区等自有区域内选点。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原创品牌、传播公益慈善、展现工匠精神、传递海派风情、展示青浦特色、营造生活氛围,既满足人民需求,又体现“上海味”“时尚潮”“国际范”。

2、疏导点是以服务基本民生为主,采取入场入室经营的点位,结合标准化菜市场、早餐网点等民生服务实际情况,在暂时供应不足的区域设置。

3、管控点是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为主,利用闲置空间经营的点位,面向消费需求,畅通本地农产品销售渠道。

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特色点位可以通过经营文创产品、手工艺品,设计专属元素及周边,定期举办特色主题活动,探索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彰显区域品质特色。

三、职责分工

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设摊工作,督促落实属地责任,抓好各项日常服务、管理和执法工作。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会同职能部门对街镇设摊点位进行评价和备案;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设摊区域内垃圾清运、道路保洁、市容环境管理等工作;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行业检查。

区商务委:指导街镇设摊的经营业态、商业布局等,打造特色突出、主题新颖、品牌汇聚的集市、夜市、步行街,提高设摊经济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做好地产农产品上市前的监督管理以及行业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行业检查。

区建管委: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对摊点位进行安全用气抽查。指导督促各责任主体对开放设摊经营路段加强道路设施巡查整治,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落实区域日常安全保障工作,维护设摊区域治安秩序,确保对设摊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纠纷能够及时响应处置;维护设摊区域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行业检查。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镇在设摊方案规划中,融入当地文化旅游特色元素,提升青浦文化旅游影响力。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做好设摊区域及周边的巡查执法工作;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行业检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属地城管中队做好设摊区域周边的巡查执法工作,督促运营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设摊区域用地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有需要的设摊点位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街镇对点位完善配套供排水基础设施,指导具备条件的点位办理排水许可,不定期对排水户进行行政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管,指导监督属地街镇规范设摊展销商品的种类。对于无证经营食品、出售违法商品、劣质商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设摊经营主体单位责任;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行业检查。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运营主体做好特种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

区城运中心:负责将各部门建设的管理场景,按相关标准规范接入“一网统管”平台,赋能并助力相关部门提升对设摊开放区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区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属地街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运营主体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组建应急处突队伍;不定期对设摊点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各街镇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设摊经营活动负总责,组织落实协调公共区域的设摊工作。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管理要求等;制定街镇层面设摊管理办法或细则,搭建组织架构,明确街镇城管、公安、消防、交通等职能部门,以及村居、运营主体职责,细化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规划符合本区域实际的设摊发展模式;在区级各职能部门指导下,制定具体设摊点位方案和综合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和管执联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保障,引导各经营主体合法、规范、文明经营,定期开展评价评估,不断优化改进设摊管理工作。

    四、基本流程

   (一)备案

       本区公共区域内开展设摊经营活动采取备案制,落实一点位一方案。由设摊场地产权方向街镇提出申请,各街镇经过充分研究评估、征求周边市民意见,划定设摊区域,制定该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向区绿化市容局行文备案。备案后,各街镇应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在未经备案的公共区域,或超出备案区域,进行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的行为,将被视作无序设摊、超范围设摊行为。

       备案所需材料:

       1.青浦区设摊点位备案表;

       2.点位实施方案(需明确运营主体、专门管理人员、经营时间、四至范围、经营内容、管理机制、应急预案等);

       3.摊位布局图(能够直观反映摊位数量样式、布局、出入口、人员流动路线、车辆通行、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等);

       4.相关证件(设摊点位信息公示牌样张;设摊点位根据实际需要办理相关证件)。

      (二)调整与撤销

       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指导设摊点位做好日常管理和整改;对不符合行业规范的点位,应要求相关街镇予以调整或撤销。在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考核评估中成绩不合格,并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点位,应予以调整或撤销。

       各街镇需要调整设摊区域及内容、撤销设摊区域点位的,向区绿化市容局提交书面调整说明、撤销说明。调整或撤销通过后,各街镇应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五、管理要求

      (一)挂牌公示

       各设摊点位应在入口或其它醒目位置设置点位信息公示牌,需公示运营主体、现场管理人员、经营时间、四至范围、经营内容、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具备挂牌条件的场地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设摊经营者应在摊位处悬挂经营许可等。

      (二)规范统一

       各设摊点位要根据实际条件,尽可能配备统一的设施设备,如推车、遮阳棚、经营者服装等,提升整体协调统一性。集市、夜市、分时步行街、早餐车、外摆位等设置的临时性设施,应当可拆卸、可移动、定期维护更新,保持干净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制度公约

       各设摊点位应制定管理办法、自律公约等,明确准入、退出、日常管理、监督等机制;鼓励经营者自律自治,成立自律组织,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推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促进、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做好摊位区域保洁等工作,合法、规范、文明经营,降低油烟、灯光、噪音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四)配套服务

       设摊开放区应结合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环卫、垃圾分类、污水处理、交通、照明、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

      (五)消防安全

    设摊区域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管理方或经营方),由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组建微型消防站等应急处突队伍;对于室内设摊场所,建筑管理方应按照现有规定要求,提前前往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六)严禁无序设摊和擅自跨门经营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本区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七)规范点位设置

不得影响周边环境,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土地利用现状;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绿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登高场地等。外摆位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经营主体建筑红线,不得在店外进行食品加工。

      (八)严禁行为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日历台历等出版物。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