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宝农委规〔2024〕2号
公布日期:
2024-11-29
施行日期:
2024-11-29

正文

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农委规〔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情况,为进一步提升本区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规范和加强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提升和增强农业生产设施装备水平、保供和防灾抗灾能力,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宝山区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241128

 


宝山区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构建布局科学、用地节约、智慧高效、绿色安全、保障有力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区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提升和增强农业生产设施装备水平、保供和防灾抗灾能力,规范和加强本区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围绕市、区两级乡村振兴规划以及市、区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国土空间用地管制要求,引导新建设施菜田、高标准农田和现代设施农业园区。优先选址在现代设施农业片区和绿色田园先行片区进行建设。

(二)聚焦重点。以绿叶菜设施菜田、高标准农田和现代设施农业建设为重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主体,推进设施菜田、高标准农田和现代设施农业园区向规模化、装备化、智能数字化发展,发展品牌农业、绿色农业、种源农业,形成若干个现代化绿色田园片区,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三)分类施策。根据设施菜田、高标准农田和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内容,着力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分类支持生产设施建设,积极引导高能级设施建设,通过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第三条 设施菜田、高标准农田和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镇联动、部门合作。

区农业农村委是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负责区域内项目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财政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建设规划编制、项目上报、竣工验收等工作。

相关镇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落实镇级配套资金到区财政局专户,落实项目现场管理,组织对项目进行镇级验收,申请项目区级验收,配合落实项目土地调整,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做好项目绩效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

第四条 设施菜田、高标准农田和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它涉农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

申报项目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1)合规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行为。(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3)财务管理规范,申报主体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财政补助申请额的50%。(4)申请全额财政补助的项目主体必须为镇级直属的农业企业。

第五条 设施菜田项目根据设施装备建设的内容分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和露地设施菜田建设项目。

第六条 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性设施、提标和提升性设施等,其中:

(一)基础性设施主要支持农田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沟渠、农用配电、土地平整、过道板、泵站、灌溉系统等;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标准型连栋管棚(参照GSW84系列)、宜机化单棚等;辅助设施主要包括附属用房(不包括采后加工等产业链延伸性生产用房)、防护栏、场地、废弃物处理、农残检测、杀虫灯等。

(二)提标和提升性设施主要支持标准化配置的基础上,用于提高建设标准和提升产业链建设的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部分主要包括选用高于标准型连栋管棚的其他温室和连栋管棚等;提升产业链部分主要包括高标准水肥处理设施、蔬菜机械、育苗设施、工厂化栽培设施、采后商品化处理和加工设施、冷链物流设施、环境监测系统、农业机器人等设施装备、配套用房和软件管理系统等。

第七条 露地设施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性设施(除各类温室、大棚类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其中:

(一)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沟渠、农用配电、土地平整、坡道、泵站、灌溉系统等。

(二)辅助设施:主要包括附属用房(不包括产业链延伸生产性用房)、防护栏、场地、废弃物处理、农残检测、杀虫灯等。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主要聚焦永久基本农田区域。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亩。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以下建设内容:(一)田块整治;(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机耕道;(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九条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主要围绕(1)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提升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2)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3)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提升技术装备创新水平开展项目支持建设。具体如下:

围绕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提升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支持畜禽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花卉等现代化基地建设与提升。

围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设施设备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

围绕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提升技术装备创新水平;支持农业种业研发中心、种质资源保护库、农作物制(繁)种基地、种畜水产良种生产设施设备、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设施菜田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项目制直接补助、奖补制等支持方式;高标准农田项目采取项目制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都市现代农业项目采取项目制为主、奖补制补充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绿叶菜类高标准设施菜田和其他高标准设施菜田两种类型。其中绿叶菜类高标准设施菜田项目年绿叶菜播种面积占整个项目基地年播种面积70%以上。

第十二条 绿叶菜类高标准设施菜田项目。按照建设内容实施分类补助:

(一)基础性设施建设内容,区级项目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原则上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亩均14万元。

(二)在基础性设施建设内容上再增加的提标和提升性设施建设内容,区级项目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该项投资的70%(农业机械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助政策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亩均9万元。

第十三条 其他高标准设施菜田。区级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农业机械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助政策标准),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亩均19万元。

第十四条 露地设施菜田项目原则上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亩均3.5万元。

第十五条 设施菜田项目的财政资金投入由市、区、镇三级共同承担,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如下: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30%,镇级财政承担20%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前期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除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以外,上述前期管理费用原则上从项目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为促进农业招商引资,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施菜田建设,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方式探索实行奖补制。实行奖补制的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基础条件、设施功能、生产能力等与项目制管理的项目保持一致。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行定额奖补。按绿叶菜类设施菜田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建设的,市级财政奖补标准为亩均5万元;其他设施菜田项目,市级财政奖补标准为亩均3万元;区、镇财政不予奖补资金补贴。奖补制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在设施菜田生产使用满5年后归建设主体所有。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标准为粮食生产每亩不高于1.4万元,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增加亩均投入。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责任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60%,区级承担不高于20%,镇级承担不低于20%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施工支出,以及项目建设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必要的费用,包括勘测设计和测绘、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审价审计等,可纳入项目概算并据实从市、区、镇三级财政资金中列支(不得从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8%提取;项目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3%提取。农田建设过程中必要的管理费用,如项目评审、项目监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费用,各级财政应在管理部门本级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排。

第二十三条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区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自筹资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计算。

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需要一事一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落实建设申请及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项目管理费用原则上从项目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结合现代农业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区域内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将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建设方案)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批。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开展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开展评审,建立市级项目库,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逐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建设任务,加强规划引导,结合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和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确保实施地块以耕地为主,统筹安排区域拟建农田建设项目。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局于每年七月底之前,根据各镇上报的项目建设申请,向市农业农村委申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并于九月底之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如有特殊申报项目,即特事特办。

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开展初审,符合条件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建立市级项目库,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办理项目批复。

第二十七条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评估和审核,并于每年630日、1231日前分两次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项目备案和证明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用地条件、资金需求、评审报告、绩效目标等内容。备案通过的项目纳入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市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立项审批工作。批复的项目必须已录入都市现代农业项目库并具备启动实施的必要条件。立项审批情况于绩效下达3个月内,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并以文件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结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以及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项目终止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核准。

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由镇级财政予以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二十九条 实行奖补制的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建设方案,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核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批准备案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 按照项目制管理的,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按照奖补制项目管理的,应实行备案、资金和项目公示制、项目验收等制度。镇农业主管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管,定期将项目建设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先行开展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验。其中:

(一)按照项目制管理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终验,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市每年对各区验收项目进行不低于10%的抽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终验。涉农企业项目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终验。

(二)按照项目制管理的设施菜田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初验通过后,再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项目终验。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通过验收。

(三)按照奖补制项目管理的设施菜田项目,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不予发放奖补资金。

(四)按照项目制管理的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十三条 设施菜田及高标准农田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上报项目财务决算,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五章  项目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级财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清算下达,其中:

按照项目制管理的,区级财政资金实行预拨制和清算制。新立项项目当年预拨资金依据项目推进情况拨付执行,一般不高于区级财政资金的60%;续建项目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资金清算和下达。

按照奖补制项目管理的,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资金清算和下达。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终止后,区级项目的区级财政配套部分,在本年度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镇级财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清算上缴,其中:

按照项目制管理的,镇级财政资金实行预缴制和清算制。新立项项目当年预缴不少于镇级财政配套资金的60%,续建项目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资金清算和上缴。

按照奖补制项目管理的,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资金清算和上缴。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批准终止后,区级项目的镇级财政配套部分,在本年度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自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清算上报,其中:

按照项目制管理的,自筹资金实行预缴制和清算制。新立项项目当年预缴不少于自筹资金的85%,续建项目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资金清算和上缴。

按照奖补制项目管理的,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资金清算支付,且自筹先已支付比例不低于决算额的85%,否则不予奖补。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批准终止后,区级项目的自筹资金部分,在本年度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下达和上缴分开管理。市、区级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委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管理,镇和自筹资金由区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库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比例拨付制,经财务监理审核后申请支付的工程建设费及二类费用均需要按投资比例明确拆分,然后分别开票申请拨付。其中:

市、区级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委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支付,镇和自筹资金由区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库支付。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将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实施单位统一入账,做好资产登记和核算。对账财政性资产,如涉及报废转让、动拆迁等,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收益上缴区财政国库,用于后续项目建设。镇主管单位应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规范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对按照项目制管理的高标准农田、设施菜田和露地设施菜田开展资产维护管理考核工作,并落实相应奖励政策。对于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由经营单位自行养护。对已建高标准农田和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市级奖励,其中高标准设施菜田奖励标准为每年200/亩,高标准农田和露地设施菜田按照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标准执行。鼓励各镇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配套镇级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于考核年度的次年拨付至相关建设管理主体,严格用于设施维护和保养。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督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核查。

第四十六条 严格用途管制,严禁高标准农田和设施菜田移作他用,其中高标准农田对标粮食考核;绿叶菜类设施菜田主要用于绿叶菜生产。区农业农村委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整治高标准农田非农化”“非粮化;设施菜田非菜化、绿叶菜生产面积不达标以及不规范租赁等情况,检查结果与资产管护和蔬菜生产相关政策挂钩。对考核不合格且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经营主体由区农业农村委进行约谈整改或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菜田项目和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建设周期内重点对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管理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并进行跟踪和评价;项目验收后重点对生产能力、用途管控、资产管护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并进行跟踪和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四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设施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41129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