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闵行区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闵市监规〔2024〕3号
公布日期:
2025-01-03
施行日期:
2025-01-27

正文


                     

闵市监规〔2024〕3号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闵行区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闵行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就规范本区集中登记地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制定《上海市闵行区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闵行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就规范本区集中登记地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登记地,是指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认定的非居住用房供本辖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作为集中注册的住所。

第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应当对集中登记地科学设置、合理规划。

第四条 集中登记地申报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产业集聚度较高,有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发展规划;

(二)具有组织健全的专门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

(三)具有完善的政策培训指导、商务秘书服务、企业信息跟踪、企业档案管理、风险提示管控等配套服务管理制度。

(四)申报方对集中登记地享有三年以上的使用权。

(五)集中登记地必须是产权明晰的非居住用房。

第五条 申报集中登记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中登记地认定申请书;

(二)集中登记地申报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申报方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介绍;

(四)各项配套服务管理制度;

(五)集中登记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场所使用证明;

(六)集中登记地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报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将符合条件的集中登记地地址纳入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进行集中登记地企业注册登记。

第七条 企业使用集中登记地办理证照,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集中登记地应与入驻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明确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协议可以电子方式签署,其效力等同于纸质协议。

第九条 集中登记地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和“一户一档”,详细记录入驻企业信息;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工作台帐应当包括集中登记地运行记录、服务专员与材料送审人员名册、入驻企业名册等材料。入驻企业档案应当包含管理服务协议、入驻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代收文书接收转递记录、服务与联系记录等材料。集中登记地应妥善保存入驻企业的相关文件、信息,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并做好入驻企业登记的自备材料留存提示工作。

第十条 集中登记地应当建立信息跟踪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具体经营状况和登记信息变化情况。若通过入驻企业提供的联系方式或行政部门记录的联系方式都无法取得联系的,管理方应当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所,由市场监管所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集中登记地应当配备与入驻企业数量匹配的服务专员人数,保障相关管理服务、帮办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从事登记材料送审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登记相关法规和材料规范,并确保提交的登记材料真实合法。为提高集中登记地服务能力,区市场监管局应组织集中登记地服务专员业务学习、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当积极主动宣贯相关部门涉企审批事项创新政策、企业服务政策,协助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入驻企业抽查检查等工作,对发现入驻企业存在的违法线索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访客接待、文书转递等商务秘书服务和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证照办理、法律服务等配套服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当积极参与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入驻企业合法合规守信经营,按时完成企业年度报告、涉企信息公示、税务申报等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制定集中登记地评价指标,开展年度信用评价。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畴。

第十五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可以申请终止从事集中登记地业务。拟终止从事集中登记地业务的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协助入驻企业做好住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十六条 集中登记地存在下列情形的,暂停企业注册登记:

(一)日常管理混乱不能落实管理职责的;

(二)入驻企业存在虚假登记行为的;

(三)入驻企业不按期如实进行年度报告及信息公示的;

(四)引发投诉举报形成重大舆情的;

(五)入驻企业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存在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可重新恢复企业注册登记。

多次整改仍出现相关问题或者客观上不具备集中登记地管理要求的,取消集中登记地资格。被取消资格的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当为入驻企业做好后续服务并引导其变更住所;集中登记地管理方不履行上述职责的,由集中登记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和大零号湾区域内集中登记地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6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