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奉贤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沪奉建发〔2025〕2号
公布日期:
2025-02-10
施行日期:
2025-03-20

正文

奉贤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的要求,充分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以绿色生态发展为路径,推进奉贤区绿色生态城区指标要求落地,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沪住建规范联〔2023〕13号)、《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1〕2号)、《奉贤新城绿色生态规划建设导则》(沪建建材联〔2023〕5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新城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东至浦星公路,南至上海绕城高速,西至南竹港和沪杭公路,北至大叶公路,规划面积68.90平方公里。

绿色生态城区是指以绿色低碳、生态宜居为发展目标,在具有一定用地规模的城市区域内,通过科学统筹规划、低碳有序建设、创新精细化管理等诸多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碳源和增加碳汇,实现空间布局合理、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生态环境品质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运营管理智慧高效、地域文化特色鲜明的人、城市及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区。

根据相关规划要求与区域发展特点,结合奉贤新城绿色生态城区的发展潜力,奉贤新城绿色生态城区划分为领先示范区、重点建设区和一般发展区,按照《奉贤新城绿色生态规划建设导则》的建设要求分区分类分级进行落实。其中领先示范区为新城中心、数字江海及国际青年社区(已改为“国际生态社区”)等区域,重点建设区为南桥源及东方美谷大道等区域,一般发展区为新城范围内除领先示范区、重点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绿色生态城区内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结合《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行、改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含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项目是指奉贤新城范围内,以划拨、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及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房屋建筑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奉贤新城范围内开发建设配套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建立奉贤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联席会议机制(下称“联席会议”),由区建设管理委主任任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新城发展办、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数据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街镇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办公室统筹负责指导开发建设主体编制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导则、图则和相关指标,完善管理流程、管理措施。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新城发展办、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共同牵头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管控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绿色生态城区管控措施和推进工作。开发建设主体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编制开发建设区域的《绿色生态城区专业规划》。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中,根据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导则、图则,明确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

对社会投资项目,属地街镇、开发建设主体单位应在投资协议中,根据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导则、图则,明确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

第六条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划土地意见书之前,区规划资源局应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绿色生态专业规划以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导则和图则,提出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之前,区规划资源局应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绿色生态专业规划以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导则和图则,提出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

对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之前,区规划资源局应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绿色生态专业规划以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导则和图则,提出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及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编制包含绿色生态专篇的设计方案,报送区规划资源局。区规划资源局应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绿色生态专业规划,以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导则和图则进行设计方案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要求,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包含绿色生态设计专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九条 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生态内容组织施工交底和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及绿色生态相关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或未满足要求的项目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导则、图则及设计文件,组织绿色生态相关内容的竣工验收,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内的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进行核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明确绿色生态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遵循“注重实效、着眼长效”的原则,探索科学运营管理模式,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信息化技术应用,推动城区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加强项目运营管理阶段的监督检查和碳排放实时监测。

鼓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制定绿色生态运营管理手册,并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由区建设管理委汇总,形成年度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情况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对已完成创建的绿色生态城区,开发建设主体单位按照“一年一自查,三年一评估”的动态评估体系,开展绿色生态城区自查和阶段性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行业专家,不定期对奉贤新城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展抽查,并督促未落实或未满足指标要求的项目落实整改,保证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高效落实。针对指标落实情况不理想的成员单位,建立通报制度。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各成员单位加大对绿色生态城区创建的宣传力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构建绿色生态技术库、产品库,鼓励和支持绿色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引导支持建设单位申报现行市、区两级节能领域资金补贴,鼓励项目按照更高标准的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建设。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采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碳交易等金融形式,为项目绿色生态建设获取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上位依据调整时,本办法相关内容应参照上位依据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奉贤区范围内其他绿色生态城区及绿色低碳试点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