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市监规范〔2023〕1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11-22
施行日期:
2023-11-22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市监规范〔202313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上海市财政

20231122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并加强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标准化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标准化建设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发布、组织评审和资助计划编制等,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日常跟踪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预审和跟踪回访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标准化推进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项目。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其他重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

(二)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验证点,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工作的项目。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国家级、上海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项目。

(四)标准化活动项目:由本市标准化技术组织以外的单位承担的在本市举办的国际、国家标准化论坛等重大标准化活动项目。

第五条(支持额度)标准化推进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一)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主导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主导上海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主导团体标准制定且被政府采信的,支持额度不超过6万元。

修订上述标准的,支持额度不超过制定上述标准支持额度的5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的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

3.标准文本未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单位或技术归口单位提供“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4.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于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于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所在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承担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且影响力显著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对于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或考核结果为“一级”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对于新承担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于新承担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对于新承担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重点项目且成效突出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8万元。

(四)承担标准化活动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申报条件)凡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要求的单位,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多个单位同时承担同一标准化推进项目的,原则上只对该项目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支持。

同一单位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类别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5项,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第八条(申报方式)专项资金采取“一网通办”和“免申即享”等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按照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申报。对于符合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中“免申即享”要求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自动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名单。

第九条(项目评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进行项目预审,并会同有关部门邀请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多种形式,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资金拨付)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报送自查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开支,包括标准研究或制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宣贯或培训,标准实施或评价,标准样品购置或试验,标准购买、印刷或检索,专家咨询,标准数据库建设等。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11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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