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
- 文件编号:
- 沪卫疾妇〔2010〕015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10-03-23
- 施行日期:
- 2010-03-23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02年下发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4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2009修订版)
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获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机构)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有关结婚、生育、预防出生缺陷、减少疾病遗传和传播等医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孕期保健和产前诊断的有关知识;
(7)获得其他生殖健康知识的途径。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和要求
婚检机构应当在“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婚前医学检查场所采用宣传版面展示、讲课、提供宣传资料、播放或赠送影像材料等方法,为服务对象进行多样化的婚前卫生指导,并做好相应的宣教和效果测评记录。
婚检机构还应当深入社区开展有关婚前保健的健康教育。
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作宣传手册、折页、挂图等宣教材料,培训卫生指导人员。
(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服务对象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其他根据临床需要增加的辅助检查项目,应在服务对象知情同意下进行。
(1)询问病史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以下简称婚检医师)通过家系调查和分析,初步判断双方是否有血亲关系,如果有血亲关系,应进一步明确是否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检医师应了解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重点了解服务对象的既往疾病史、现病史以及所患疾病诊断、治疗和目前恢复情况等,同时注意其外表、体态、步姿、头面五官、言谈举止等是否有异常表现。对疑有遗传病、精神病、传染病、重要脏器和生殖系统疾病的服务对象拟定初筛方案;对疑有遗传性疾病的服务对象和家属,应收集家系发病情况,绘制家系图。
(2)体格检查
按照体格检查常规操作要求进行综合体检、男(女)生殖器官和第二性征的检查。生殖器官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由2名医师诊断。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直肠-腹部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应征得本人或近亲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3)常规辅助检查
常规辅助检查项目:结核菌抗体、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阴道分泌物检查和艾滋病病毒抗体。
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以知情告知为原则。对筛查结果呈阳性反应者,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筛查标本一并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查。
(4)其他辅助检查
其他辅助检查项目:乙型肝炎病毒血清学标志、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淋球菌、衣原体、生殖激素、染色体、精液、超声影像、乳腺钼靶等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处于病情发作期,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具有攻击行为的。
(3)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可母婴传播的其他传染病。
(4)影响婚育的其它相关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在主检医师复查后,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单,告知服务对象前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原婚检机构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4、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
婚检机构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服务对象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栏内分别注明:
(1)检查结果: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患有重型精神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结婚。
(2)检查结果: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患有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患有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医学意见:建议暂缓结婚。
(3)检查结果:患有终身传染的传染病(非发病期);终身传染的病原体携带者;生殖道发育异常;重要脏器功能衰竭。
医学意见: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检查结果: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患有严重重要脏器疾病。
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生育。
(5)检查结果:未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意见: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卫生咨询是婚检主检医师在出具医学意见时,根据本次医学检查的结果、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提供针对性强、科学实用的知识和信息,帮助服务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主检医师在服务对象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服务对象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咨询内容可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婚育保健知识:提供新婚期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等基本保健知识,帮助服务对象制定生育计划。
2、避孕知识:介绍适合新婚至孕前使用的避孕方法的信息,包括避孕原理、适应证和禁忌证、使用方法、可能发生的副作用等;帮助服务对象根据其自身情况,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
3、对于经检查患有疾病的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提供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内容包括:
遗传性疾病:所患疾病发病特点、遗传方式、子代再发风险、产前诊断、治疗措施和婚育指导。
精神疾病:疾病对婚育的影响和医疗、保健措施等。
传染病:疾病对健康的影响,传染期婚育可能带来的后果,治疗后适宜的婚育时机,应采取的医学防治措施等。
其他影响婚育的疾病:疾病对健康和婚育的影响,应采取的医学防治措施等。
经咨询指导,服务对象应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服务对象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二、婚前保健服务程序
[微软用户1] (一)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婚检机构应在“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播放有关的宣传音像资料,并由卫生指导人员向服务对象宣传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服务对象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包括:
1.宣传婚前保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首要环节,婚前医学检查与一般体检的区别、对自身的益处,不适当婚育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知识。
2.告知服务对象拥有通过婚前医学检查知晓对方健康状况的权利,以及将自己健康状况告知对方的义务。
3.介绍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免费服务的政策以及人性化服务的各种措施,发放“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
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指引到婚检机构所设婚前保健门诊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
对引导后仍不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卫生指导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与婚育相关的生殖健康知识、信息和资料。
(二)婚检机构所设婚前保健门诊:进入婚前保健门诊后,按婚检机构内流程进行填表、实验室检查(抽血)、病史询问、综合体检、男性、女性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三、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一)婚检机构的资质
应是经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为具备上述条件的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婚检机构所设婚前保健门诊场所及设备要求
1、 基本用房
婚前保健门诊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婚前医学检查室(以下简称:婚检室)、女婚检室、综合检查室、主检咨询室、宣教候诊区和检验室。男婚检室、女婚检室和综合体检室各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分隔为接诊区和检查区;主检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宣教候诊区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婚前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不与临床诊室和办公室共用。
开展精液检查的需设置采精室。
另需设有专用于保管婚前保健有关文书的资料室或档案室,工作人员更衣室,医疗废弃物处置处(室[微软用户2] )。
2、各室配备要求
各诊室应配备消毒物品存放柜、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施、紫外线灭菌灯、污物桶,并做到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婚检门诊区域应具有室温控制设备。
女婚检室:配备妇科检查床、诊察桌椅;手套、窥阴器、臀垫等一次性妇科检查器具;棉签、试管、生理盐水等化验用品。
男婚检室:配备诊查床、诊察桌椅;手套、外生殖器检查测量用具等检查器具。
综合体检室:配备诊查床、诊察桌椅;听诊器、血压计、叩诊槌、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等检查器具。
主检咨询室:配备一张圆桌、三把相同的椅子;男女生殖器模型、图片、宣传折页等辅助教具;以及适合新婚至孕前使用的避孕药具。
宣教候诊区:配备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视听设备、足够的座椅等设施。提供茶水、报刊、杂志以及宣传折页或小册子。有条件的机构可在宣教、候诊区内设置若干独立的视听区。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婚检机构,还应提供外语宣传资料。
检验室:配备开展常规检查项目的仪器设备。设置抽血处,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的要求。检验室应达到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要求,并上报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处置处(室[微软用户3] ):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并配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资料室:配备存放婚前保健有关文书的文件柜或文件架。
更衣室:配备更衣柜,办公桌椅。
3、环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各室标识清晰醒目,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在醒目位置公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婚前保健服务流程》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资质和配备要求
1、从事婚前卫生指导的人员应为经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培训的医护人员。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其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妇产科、内科、外科或预防保健专业,并经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从事婚前卫生咨询的人员应为主检医师,除具有一般婚检医生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具有高年资(三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资质和能力,具有2年以上婚前保健工作经验。
4、婚检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婚检医师、女婚检医师、综合体检医师、主检医师和卫生指导人员等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指定一名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婚前保健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四、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一)婚前保健业务管理机构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承担全市婚前保健服务的质量控制、信息统计、人员培训、技术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培训考核,对全市婚检机构进行质量检查和技术评估,及时反馈指导意见。
(二)婚检机构
婚检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在核准范围内为服务对象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并接受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检查指导和质量管理。
1、人员管理
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敬业精神和专业技术,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原则,提供技术服务。不擅自对外提供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对个人隐私保密。应定期参加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按期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校验。应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所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2、服务质量管理
婚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质量检查,及时对有关业务数据和指标进行分析总结,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性、服务对象的满意率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转诊制度:为使服务对象能获得明确诊断和适宜的医学指导,建立婚前保健服务的转诊制度。各婚检机构对经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对象,应按照要求逐级转诊。
建立随访制度:对患有影响婚育疾病的对象,应进行随访,督促落实相应的医学措施,了解婚育情况;对未能及时提供确诊结果的转诊对象,应进行随访并作记录。
3.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各项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的规范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4. 医疗废物管理
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安排专人、专车做好医疗废物的转运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产生的污水应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信息系统及资料管理
婚检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不宜生育个案表”等原始本册表单,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及资料的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本市建立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婚前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6.《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专用章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婚前医学检查表》由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参照卫生部格式修订。
(1)《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如有特殊需要,可提供服务对象本人《婚前医学检查表》的复印件。
(2)《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由婚检主检医师审核签发,婚检机构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一联交服务对象,一联由婚检机构归档保存。
(3)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样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刻制。
(4)《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等资料应保存于专用资料室或归入档案室管理,影响婚育的特殊病例体检表应单独保管。《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
7、收费管理
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免费的基本项目包括:相关保健咨询、相关体格检查、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筛查(RPR)、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肝表面抗原(HBsAg)、结核病筛查、艾滋病病毒检测。
其他在服务对象知情同意下,根据临床需要增加的辅助检查项目,按照本市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