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司狱规〔2017〕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7-10-16
施行日期:
2017-10-17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17〕2号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沪司狱规〔2012〕6号)将于2017年10月16日到期,经评估,作部分修改后继续执行实施。现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第46号)第二十二条“简化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7年10月13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巩固改造成果,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意见》,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监教育是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实施的以适应社会生活为重点的专门教育,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出监教育,使罪犯了解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就业形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和遵循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增强就业谋生和回归社会的能力,努力成为适应社会、远离犯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第三条 出监教育坚持组织教育与自律教育相结合、总结巩固教育与回归社会教育相结合、系统性的常识教育与针对性的就业指导相结合、狱内教育和社会帮教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都应接受出监教育。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一年以上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三个月;实际服刑时间一年及以下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二周。即将减刑释放和假释的罪犯应从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接受出监教育。

 

第二章 教育内容

第五条 出监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造总结指导、公民守法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回归社会指导。

第六条 改造总结指导主要是引导罪犯回顾总结改造生活中的成绩和不足,帮助罪犯明辨是非,巩固和延伸改造成果。要根据罪犯的改造实际,从法制观念、思想道德、遵规守纪、文化技术等方面引导罪犯开展自查反思,组织罪犯书写改造总结材料,深刻剖析改造表现,同时做好改造鉴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高罪犯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勤奋劳动等方面的思想认识。

罪犯临释前一周,监狱应对罪犯再次进行认罪悔罪教育,要求罪犯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出监后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七条 公民守法指导主要是向罪犯宣传社会形势,组织罪犯学习法律道德常识,侧重加深对“守法公民”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的理解和认识,帮助罪犯树立公民意识和自尊自立自强意识。教育重点包括:

(一)社会形势教育。介绍社会改革和发展以及社会治安、就业谋生、社会保障形势,帮助罪犯提高认识,树立信心,教育罪犯做好回归生活后应对各方面问题的思想准备,引导罪犯根据自身情况拟定出监后的工作、生活规划,走好新生之路。

(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罪犯学习常用法律法规知识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和家庭观,寻求法律援助或救济途径,学会依法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发展良好的家庭关系,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八条 就业创业指导主要是帮助服刑人员掌握就业政策,了解就业途径和方法,做好求职准备,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就业创业谋生的能力。教育重点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根据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业等需要,结合罪犯个体情况,对有培训需求的罪犯重点组织开展实用性强、见效快、社会需求量大、易于就业的培训项目,增强罪犯的谋生能力。

(二)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学习国家劳动法规和就业创业政策,特别是国家和地方关于刑释人员就业安置政策和规定,帮助罪犯掌握就业创业的途径和方法,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三)求职工作指导。加强罪犯的就业咨询和推介工作,通过开办就业指导课、开展职业介绍展览、实施职业素质测验、举办狱内招聘会、引入社会劳动就业信息等方法,积极引导罪犯合理择业,帮助罪犯顺利就业,增强罪犯的求职能力。

第九条 回归社会指导主要是针对罪犯回归社会后可能出现的社会生活、知识经验等方面的不适应情况开展的专项教育,重点帮助罪犯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实现社会角色的转变。教育重点包括:

(一)社会保障政策教育。组织罪犯学习医疗、住房、低保、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掌握户口申报变更、社会救助申请、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问题的操作办法,使罪犯能依法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二)安置帮教政策教育。告知罪犯刑满释放回归后应履行义务和应办理的相关手续,针对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前后可能遇到的困惑或困难,组织学习择业推荐、创业辅助、法律援助、民政救助、社会帮教、未成年子女关爱等方面的政策与常识,缩短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之初的不适应期。在出监教育期间可适当增加亲情会见和亲情帮教次数,帮助修复家庭关系,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寻求正确处理问题的社会支持渠道。

(三)心理健康知识教育。针对罪犯回归社会前容易产生的焦虑、紧张、自卑等心理问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介绍心理调节的办法和寻求心理援助的途径,使罪犯掌握心理调节的基本技能,增强回归社会后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抗挫折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章 出监评估

第十条 出监评估是评估部门运用查阅档案材料、观察、面谈、量表调查等多种方法,对即将服刑期满罪犯的改造效果以及回归社会的危险性开展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监狱要不断加强评估机构和人员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年度释放人员中,开展出监评估的罪犯达到100%,

第十二条 评估部门要对罪犯个体教育矫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定,评估罪犯改造效果。要根据罪犯的原判案情、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服刑改造表现、释放后社会影响等,评估其社会危险性,提出重新犯罪的预测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对罪犯的评估结果要形成罪犯《出监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罪犯基本情况、服刑表现、改造效果,以及刑释后存在问题或特殊困难、回归社会危险性、重新犯罪预测意见、安置帮教建议等内容。《评估报告》应在刑释前30天通过寄送给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监狱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综合评估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通过电话、信件、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跟踪回访,收集编撰罪犯典型回归个案,建立个案库。综合治理部门每年开展刑释人员改造质量调查,形成调研报告,系统分析罪犯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教育改造工作提供参考建议。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监狱应设立出监监区,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实行集中教育和统一管理。对港澳台罪犯、外籍犯、身患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和未教育转化的危安犯、顽危犯以及邪教类罪犯、问题犯等临释罪犯,经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可不进行集中收押,其他所有罪犯的出监教育工作一律集中在出监监区进行。

第十六条 为建立监狱社会共同办学、共抓就业、共享资源的出监教育模式和统一、便利、快捷的联系机制,对全局符合集中收押条件的60周岁以下的成年男性临释罪犯,经监狱局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每月25日前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五角场监狱按监狱局狱政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进行集中收押和教育。

第十七条 监狱应制定出监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科学安排教学课程,建立教育计划,制定课堂笔记、作业制度,做好教育情况相关台账记载,提升教育效果。

第十八条 监狱应组建讲师团队伍,建立适合罪犯特点需求的出监辅助教育视频音像资料库。讲师团应根据教育课时安排实施授课,认真开展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接受三个月出监教育的总课时不少于400课时,其中课堂教育100课时,辅助教育包括个别教育100课时,劳动教育包括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补充培训200课时。接受二周出监教育的总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二十条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邀请并遴选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员来监开展系统的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丰富工作形式,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探索和形成符合工作实际,凸显工作特色的出监教育品牌工作,不断提升出监教育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刑释衔接工作,根据释前排摸情况向地区安置帮教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落实衔接管理措施。对重点衔接对象要根据类型向其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部门或公检法机关发出情况通报,提出衔接、安置帮教建议或预防、管控措施。同时,要结合罪犯回归社会打算、家庭关系和就业创业设想,加强个别教育指导。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探索构建“大教育格局”的出监教育管理体系,从日常管理、分类处遇、学习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创新工作方法,营造有利罪犯回归的改造环境。要实行“宽严相济”的管理方式,加强罪犯的自律教育;要有组织地探索出监教育罪犯社会体验活动和模拟社会实训教育;要核免出监教育罪犯的劳动指标,对参加劳动的应适当增加劳动报酬,发挥管理、教育、劳动等各项工作对罪犯改造的系统作用。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监狱应组织罪犯总结服刑改造情况,写好个人的《出监教育小结》,作出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学习、就业创业等打算。综合罪犯教育出勤、遵守教育纪律和书面总结、小结的情况,分别作出优等、良好、及格、不及格的评定,在《服刑人员教育情况记载卡》上予以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狱局教育改造部门每年对监狱出监教育工作进行一次考核验收,考核内容重点包括组织管理、师资配备、教育时间、教育内容和形式、教育质量等。监狱局综合治理部门应加强对全局出监教育“示范点”相关工作的考核。各监狱教育改造部门负责对每批出监教育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每季度对出监教育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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