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司规〔2018〕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18-01-29
- 施行日期:
- 2018-03-01
正文
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司规〔2018〕1号
市局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区局:
为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升公证办证质量,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公证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沪司发〔2017〕97号)等规定,经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证审批事项
除法定公证办证免批事项外,停止执行市、区两级司法局和公证机构自定的所有公证办证免批规定。每件公证事项均应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以下简称“审批人员”)审批。未经市局批准,主管区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不得擅自决定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施行免批。
二、审批人员数量
公证机构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则合理确定审批人员数量:一是根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每8名公证员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不包括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二是根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每5000件公证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依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所确定的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依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所确定审批人员数量的一倍。经市局同意,公证机构确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人员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三、审批人员备案
公证机构应当选择政治信仰坚定、业务能力精湛、责任意识较强、健康状况良好,且在过去五年内未受过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的公证员(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外)作为审批人员。在执业期间,审批人员受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合再履行办证审批职责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因审批人员新增、缩减、变更,需要调整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单的,主管区局应当呈报市局备案。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单以市局备案通过的名单为准。
四、办证审批权限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分工,指定审批人员负责特定公证事项、公证员的办证审批工作。动拆迁证据保全、执行证书、摇号开奖等涉众的疑难复杂公证事项以及其他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公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亲自审批的公证数量应当不少于100件,且不得要求他人代为履行办证审批职责。
五、办证审批回避
审批人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审批人员审批的公证系其近亲属申请办理的,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审批人员要主动向公证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公证机构经查确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指派其他审批人员审批。审批人员申请回避及公证机构指派其他审批人员的书面材料,应当附卷归档备查。
六、审批审查内容
在出具公证书前,承办公证员应当将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等,一并送交审批人员审批。审批人员应当严格对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规定,依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司办通〔2017〕97号)等文件的要求,对承办公证员送审的公证文书、记载询问谈话过程的视频等附随材料进行审查。
七、审批出证条件
承办公证员所办公证应当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中关于合法性、真实性、程序性的要求。审批人员经审查,对于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应当准予承办公证员出具公证书。对于经审查发现相关公证不符合上述出证条件的,审批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出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承办公证员理由。《公证审批工作指引》由市局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下发。
八、审批责任追究
对于审批人员因未尽审查义务、疏于履行办证审批职责,致使公证机构出具错证、假证的,除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承办公证员责任外,还应当对审批人员予以问责。
各区局、市公证协会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主动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质量的督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局、市公证协会应当督导所属公证机构从严落实公证审批管理制度,正确看待审批环节在公证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坚决守住出证前的最后一道质量检查关口。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各主管局、市公证协会要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市局也将视情节的严重性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册(2018年1月)
附件
上海市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册
(2018年1月)
经市局备案,下列公证员为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可以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履行公证办证审批职责。
一、东方公证处
王兴和、顾佩芳、吴郁、陈加友、刘颖、徐林宝、陈旻、潘秀丽、黄正德、薛凡、田菁、沈宇明、王晓良、谢俊、顾海龙、吴强、张志明、丁闻、傅匀、胡晓瑾、孙晓冬、薛嘉运。
二、浦东公证处
黄雪平、罗海娟、朱伟东、瞿晓云、曹凌、王志辉、顾政、邵晓红、孙洁琼、俞弢、李霓雯、严词。
三、徐汇公证处
王剑秋、姚良鸿、潘浩、姚卫宇、欧阳培基、王琦、程洁、沈鹰。
四、黄浦公证处
郭毅军、高阳、方旭华、沈瑾瑶。
五、新黄浦公证处
张文、张敏霞、唐戈。
六、卢湾公证处
张丽丽、邵晖、尹军、刘庆智。
七、长宁公证处
陈铭勋、李逊敏、钱之敏、单志、张王巍、陆聿先。
八、静安公证处
崔亚霞、陈迅、沈妍、孙继红、陶怡。
九、杨浦公证处
邵国荣、张磊、蔡煜、王正荣、李海霞、忻凌娜、洪恩。
十、闸北公证处
凌云峰、王惠芳、杨佩丽。
十一、虹口公证处
吕其兵、祝维君、张持真、李俊、施玉珏。
十二、普陀公证处
高剑虹、李诚、郑敏、李辰阳。
十三、宝山公证处
袁金根、张明泉、唐和林、彭刚。
十四、闵行公证处
徐雪梅、朱明达、孙洪斌、吴刚、仇天昀、夏怡、吴健明。
十五、嘉定公证处
侯晓、罗竞坚。
十六、松江公证处
顾海元、沈南、夏专红、许蓉蓉、沈诚。
十七、奉贤公证处
秦保国、金卫明、朱莲红、王晓莹、池圣洁、朱伟。
十八、青浦公证处
许永良、郭欣。
十九、金山公证处
赵巍巍、程国明。
二十、国信公证处
徐洪、吴冬艳。
二十一、崇明公证处
赵桂章、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