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卫规〔2020〕7号
- 公布日期:
- 2015-04-28
- 施行日期:
- 2015-05-01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残联:
现将《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4月28日
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夫妻一次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但均已死亡,或者其子女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4.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二、扶助标准
1.一次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但均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一次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均为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本办法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申请与登记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全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领取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子女死亡的,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2.子女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
3.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
4.丧偶的,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1.年龄的确认。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生育行为的确认。生育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4.残疾等级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为准。
六、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
1.由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3.在申请登记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县卫生计生委。
5.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申请人有异议,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6.区县卫生计生委对确认后的扶助对象,负责发放《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证》”);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扶助对象送达《特别扶助证》。
七、扶助资格的年审
区县卫生计生委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组织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资格年审工作。
八、扶助资格的注销
享受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市的;
3.在境外定居的;
4.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5.子女康复的。
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扶助资格。
九、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关于资源来源、管理和发放,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