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科〔2014〕539号
文件状态: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14-11-28
施行日期:
2015-01-01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各科普教育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与管理,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简称“四科”)的场所,主要包括综合性科普场馆、专题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三类。
  
  综合性科普场馆是指涵盖多个学科和行业领域、专门从事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专题性科普场馆是指具有行业(专业)特色、主要从事某学科或行业领域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围绕“四科”的有关普及点开展工作的科普基地。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科普基地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普基地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区(县)科委实行属地化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为科普基地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申报“上海市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至少配备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专门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3.至少配备2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4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上海市综合性科普场馆”,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建有独立科普建筑,展厅(馆)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设有400平方米以上的科普报告厅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展览厅;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30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3.具有不少于50人的专业科普工作团队,并至少配备20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第五条 市科委每年一季度受理一次科普基地的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六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相关单位在市科委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区(县)科委在申报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推荐到市科委。
  
  3.评审。市科委在收到区(县)科委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综合评审。
  
  4.授牌。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单位,市科委相应授予“上海市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或“上海市综合性科普场馆”的称号和匾牌。
  
  第七条 申报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1.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人同意申报科普基地的证明文件;
  
  3.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科技活动周(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科普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5年不低于20%。
  
  第十条 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其中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每年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次、专题性科普场馆不少于6次、综合性科普场馆不少于12次。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逐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评价与奖惩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每年参加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上一年度科普基地在开放接待、内容更新、活动开展、对外宣传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及成效。市科委对通过年检的科普基地的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在提升改造计划中择优对部分科普基地给予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市科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对部分科普基地给予一定额度的科普活动后补贴。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可以享受国家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七条 市科委对在科普设施条件、内部管理、人员配备、开放接待、活动举办等方面表现突出、科普工作综合效益良好、社会影响广泛的综合性科普场馆和专题性科普场馆,择优授予星级称号。星级评价办法和标准另行发布。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1.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2.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3.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4.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5.年检未通过的。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
  
  1.不参加年检的;
  
  2.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3.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5.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6.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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