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卫规〔2020〕8号
公布日期:
2015-02-15
施行日期:
2015-04-01

正文


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妇幼保健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4〕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对2011年印发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15次市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效期5年。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各级助产机构和相关机构。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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