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
沪气规发〔2017〕2号
文件状态: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17-11-01
施行日期:
2017-12-01

正文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10月25日经上海市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11月1日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除电力、通信之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及对取得雷电防护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通过中国气象局统一设立的雷电防护装置认定系统进行办理。

申请单位通过网上受理后,应及时向市气象局线下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应与线上材料内容保持一致。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按一式五份提交市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六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二)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雷电防护、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钢结构检测、建筑桩基检测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七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附表1);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2),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证明);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数量、技术指标和购买时的发票信息、检定或校准的信息);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责任制度、作业制度安全制度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除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附表3)和通过市气象局组织的质量考核且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证明;

(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单位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时,应提供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证明,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任书等。

第十条  资质申请单位应当为其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能够反映个人信息的社保部门证明。

符合本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中相关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社会保险可由原单位缴纳,并提供离岗创业等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  资质评审与认定

第十一条  市气象局受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委会依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等要求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进行专业评审。

评审过程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现场考核包括技术负责人集中笔试、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等。

第十三条  技术负责人集中笔试内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基础知识,答题正确率应达到60%。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还需加试一、二类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附加知识,答题正确率也应达到60%。

技术负责人集中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不设补考。

第十四条  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由2名以上评审专家和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安排实地进行。

申请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主要为三类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申请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还应包括一、二类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由2名以上评审专家和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到场人员介绍;

(二)宣布评审依据、工作安排及评审纪律;

(三)申请单位情况介绍;

(四)逐项考核评审项目;

(五)汇总并制作现场评审记录;

(六)双方签字确认。

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考核小组评审专家提出关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专业知识等的询问和考核,并根据考核需要进行实地操作。

第十六条  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完毕后,考核小组成员、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对现场记录及结论签章确认。

申请单位拒绝确认或者签章的,由考核小组当场记录,并全体签章见证。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认定为资质评审现场考核部分不合格:

(一)技术负责人集中笔试答题正确率未达到60%;

(二)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中有两个或以上检测项目存在未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或不能正确操作仪器设备,或有不安全操作行为,或未能对检测数据进行正确处理得出检验结论的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存在明显缺陷。

第十八条  评委会在现场考核过程中,发现资质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存在严重不符时,应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提出相应内容。

第十九条  现场考核情况应当在会议评审时进行汇报。现场考核记录作为评委会的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评委会经由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评委会主任委员应对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签字确认。

评委会应当在全部评审工作完成后,将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的全部材料提交市气象局。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局对资质评审的文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作出认定。资质认定结果在市气象局官网上公开。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需分包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单位。

分包的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原检测资质单位在检测报告中应明确体现分包的项目内容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四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资质的单位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检测业务的,应当通过“上海市气象局行政服务管理系统”报送受检单位、检测时间、检测结论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用档案制度。雷电防护装置资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信息生成的,作为本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二)质量考核信息;

(三)行业评价、行业管理类信息;

(四)受检单位反映的表扬、投诉类信息;

(五)市、区气象局及外省市气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记录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活动信息;

(六)年度报告的抽查结果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用档案记录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之一,在资质延续、升级评审时,提供给评委会参考。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制度。市、区气象局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信用档案情况,以“双随机”方式定期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质量考核结果在市气象局官网上公开。

第二十八条  取得外省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管理,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2 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3. 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附表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主管单位


单位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时间


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高   工

    人

工程师

助工/技术员

技 工


      

            本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评审

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2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专业

职称

工作岗位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工作时间

其他证书编号


















































































































 

附表3

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物防雷类别

合同编号

完成时间

质量考核情况

备注































































































































注:请按此表如实填写近三年内实际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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