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编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6-12-09
施行日期:
2017-01-01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本市决定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成为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部分视同出口货物等没有出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暂不实行无纸化管理。

二、申报规定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试点企业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数字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试点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相符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受理时间

对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的,以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受理信息上注明的受理时间为准。

四、相关文书

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查询并打印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如有需要,试点企业也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五、资料留存

试点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备查。对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管理、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稽查中需要查阅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六、违规处理

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时间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