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
沪退役军人规〔2020〕2号
文件状态: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20-05-10
施行日期:
2020-06-01

正文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退役军人规〔2020〕2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医保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

 

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规范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帮扶援助工作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遵循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与受助对象国防贡献和现实表现相挂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困难帮扶援助工作按照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要求规范有序办理,实行个人申请、街镇审核、区级审批的办理程序。

第四条困难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安置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用于帮扶援助工作。

 

第二章帮扶援助对象

第五条帮扶援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有条件的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第三章帮扶援助情形

第六条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医疗自负费用较大、遭遇突发意外变故等情形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予以相应的帮扶援助。

(一)大额医疗支出专项帮扶援助。退役军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等之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根据自负费用数额给予相应比例的帮扶援助。

(二)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退役军人、“三属”等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或家庭重要劳动力丧失,以及因交通事故、重大火灾、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造成家庭重大变故的,根据伤害程度给予应急帮扶援助。

(三)军事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退役军人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严重疾病、长期失业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援助。

(四)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援助。

第七条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相应给予资金援助,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或服务类援助。具体帮扶援助金额、实物或服务的类型及数量等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由各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第八条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第四章帮扶援助办理程序

第九条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街镇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在发生困难后六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年)填写《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连同身份证、退役证等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1.申请大额医疗支出专项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

2.申请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说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申请军事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需提供服役期间致病致残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的,需提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居(村)可代为申请。

(二)街镇审核。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条件、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援助情况等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视情在申请人所在居(村)公示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不同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街镇上报的帮扶援助事项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30日内拨付帮扶援助资金或落实帮扶援助实物、服务等;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反馈街镇。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民政、财政、房屋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一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或工作需要,实施重大个案的帮扶援助。

第十二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细则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每半年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帮扶援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申请人信息。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主动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帮扶援助。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帮扶援助资格,追回帮扶援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申请帮扶援助之日前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帮扶援助。

第十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切实做好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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