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杨浦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
杨教规〔2020〕1号
文件状态: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20-12-30
施行日期:
2020-12-30

正文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民政局  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杨浦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4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杨浦区教育局、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民政局、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杨浦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杨浦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杨浦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汇总表

3.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汇总表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民政局      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30日           




杨浦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23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沪府发〔2016〕35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

1.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在本区公办义务教育特教学校、特教班在籍在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3.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3.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4.对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午餐费。

(三)资助标准

1.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2.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资助申请、审核、上报和发放

(一)资助申请

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义务教育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杨浦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申请营养午餐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无需填写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4.申请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扶贫手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5.申请营养午餐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家长,应向学校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和父母一方农业户籍证明复印件。农业户籍证明以户口簿的户籍性质为准,已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省市,户口簿无法证明户籍性质的,需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学生与家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能够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学生出生证明等。学生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只需提供学生本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资助审核及上报

1.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上海市杨浦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1》),《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2》),并做好评审记录,以备核查。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由学校统一填写《汇总表1》,无需学生提交《资助申请表》等材料。

2.学校依照学期初区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通过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1》、《汇总表2》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审。

3.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4.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纸质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留存复审通过的《汇总表1》、《汇总表2》一份,将其余相关材料退交学校留存,统计汇总区属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数据,审核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学校上报的相关资助数据,并与区残联做好残疾学生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资助。

5.资助受理截止时间详见学期初区学生资助工作通知。

(三)资助发放

经复审通过后,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

三、国家资助资金来源

区教育局规划财务科以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计汇总的区属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数据为依据,将资助款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并按进度拨款。学期结束后,学校助学金如有结余,结余上缴财政。

四、学校及社会资助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资助的程序实施。本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五、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

(一)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全额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2016年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每生每年增加200元。

(二)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

(三)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家庭的在籍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内容是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六、组织管理

学校要把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对于学校资助岗位的人员调动,新老交接前需做好培训带教工作,达到上岗要求后,方能进行交接工作,以保证学校资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资助档案

学校要建立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材料、受理结果、评审记录、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八、政策宣传

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及家长传达、解读资助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九、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杨浦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及残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杨教〔201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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