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杨浦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 文件编号:
- 杨教规〔2020〕3号
- 文件状态:
- 已废止
- 公布日期:
- 2020-12-30
- 施行日期:
- 2020-12-30
正文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民政局 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杨浦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4号)规定,杨浦区教育局、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民政局、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杨浦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杨浦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杨浦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3.上海市杨浦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汇总表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民政局 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30日
杨浦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4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1)本区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本区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免费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3.免费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高中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
(2)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最高6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本区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本区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国家助学金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区教育局,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二、国家资助申请、审核、上报和发放
(一)资助申请
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普通高中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杨浦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1》)。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1》,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1》。
4.申请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扶贫手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1》。
5.申请资助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父母与学生的关系证明和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父母下岗或无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等其他情况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实填写《上海市杨浦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2》)。
(二)资助审核及上报
1.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1》、《资助申请表2》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上海市杨浦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做好评审记录,以备核查。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由学校统一填写《汇总表》,无需学生提交《资助申请表》等材料。
2.学校依照学期初区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通过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审。
3.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4.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纸质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留存复审通过的《汇总表》一份,将其余相关材料退交学校留存,统计汇总区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数据,审核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学校上报的相关资助数据,并与区残联做好残疾学生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资助。
5.资助受理截止时间详见学期初区学生资助工作通知。
(三)资助发放
经复审通过后,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三、国家资助资金来源
区教育局规划财务科以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计汇总的区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数据为依据,将资助款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并按进度拨款。学期结束后,学校助学金如有结余,结余上缴财政。
四、学校资助
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奖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通过开设“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资金;民办普通高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作为校内奖助学生资金来源。
五、社会资助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资助的程序实施。本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六、组织管理
学校要把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对于学校资助岗位的人员调动,新老交接前需做好培训带教工作,达到上岗要求后,方能进行交接工作,以保证学校资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资助档案
学校要建立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材料、受理结果、评审记录、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八、政策宣传
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及家长传达、解读资助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九、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杨浦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杨浦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及残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杨教〔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