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文件编号:
沪新出规〔2020〕1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12-25
施行日期:
2021-01-10

正文



沪新出规〔202014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

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现将《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0年12月4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应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加盖公章;无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

2. 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就业情况等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4. 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5. 经营场地的证明;(复印件上有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6. 生产设备权属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7. 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

(二)申请人申请变更单位名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印刷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3. 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4.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 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

(三)申请人申请变更地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印刷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3. 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4. 经营场地的证明;(复印件上有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5.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 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

(四)申请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印刷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3. 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就业情况等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5.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 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

(五)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印刷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3. 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就业情况等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5. 生产设备权属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6.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 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

以上材料中,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1. 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2. 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

3. 房屋性质不符合法定条件;

4.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跨区设立企业分支机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与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办材料。

第十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以下材料后:

(一)申请设立的第1、3、4、5、7项;

(二)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第1、2、4、5项;

(三)申请变更地址的第1、4、5、6项;

(四)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第1、4、5、6项;

(五)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第1、3、4、6、7项。

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剩余未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全部交。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  被审批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系统,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施行,有效期5年。《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文件、票据、保密印刷)告知承诺办法》《印刷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文件、票据、保密印刷)告知承诺办法》(沪新出规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

(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 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 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印刷设备(可租赁);

6.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相应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加盖公章;无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

2. 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就业情况等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4. 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5. 经营场地的证明;(复印件上有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6. 生产设备权属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7. 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

(二)申请人申请变更单位名称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印刷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3. 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4.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 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

(三)申请人申请变更地址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印刷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3. 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4. 经营场地的证明;(复印件上有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5.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 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

(四)申请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印刷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3. 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就业情况等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5.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 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

(五)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印刷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3. 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就业情况等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5. 生产设备权属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6.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 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

登记发证申请表申请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外其他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 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2. 剩余未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

    项、第                日前提交

    项、第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收到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者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本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