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告知承诺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新出规〔2020〕13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0-12-04
- 施行日期:
- 2021-01-10
正文
沪新出规〔2020〕13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
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现将《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0年12月4日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上海市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人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及变更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及变更审批,并对其进行监管。
第五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单位、个人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应当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登记表(加盖公章或业主签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3.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仅限企业,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仅限企业,身份证或护照或通行证)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仅限个人,须核对原件);
5. 企业章程(仅限企业,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
6.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第七条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收到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发出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与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办材料。
第八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2、4、6项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剩余未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提交。
第十一条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对被审批人作出承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记入诚信档案系统,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2.《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5.《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 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登记表(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3.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仅限企业,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仅限企业,身份证或护照或通行证)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仅限个人,须核对原件)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 公司章程(仅限企业、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
6.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 上述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剩余未提交材料中,申请人应当
□第 项、第 项,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收到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者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本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