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 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新出规〔2020〕1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0-12-04
- 施行日期:
- 2021-01-10
正文
沪新出规〔2020〕11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
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现将《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0年12月4日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第五条 申请设立、变更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 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 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5. 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登记申请表》;
2.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章程(复印件);
3.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5. 原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仅申请变更审批提交)
6.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第七条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收到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发出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与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办材料。
第八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3、4、5、6项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剩余未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全部提交。
第十一条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被审批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系统,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和资格证明;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有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 有符合业务需要的注册资本;
4. 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5. 有符合业务需要的经营场地;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登记申请表》;
2.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章程(复印件);
3.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5. 原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仅申请变更审批提交)
6.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 上述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剩余未提交材料中,申请人应当
□第 项、第 项,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收到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者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本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