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 文件编号:
- 沪气规发〔2021〕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03-31
- 施行日期:
- 2021-05-01
正文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三条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除电力、通信之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或中国气象局在线行政审批平台提交。
提交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五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
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工程检测等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其中:
(一)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应包含资质评审过程中所有需要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信息;
(二)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中,应当包括仪器名称、型号、数量、技术指标,以及购买时的发票信息、检定或校准的信息;
(三)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提交的近三年内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需归集至市气象局要求的检测信息采集系统,项目信息应当与相对应合同、报告中的有关信息一致。
资质申请材料中相关表格详见附表。
第七条 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资质申请,相关事项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及数据共享平台调取核验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过程中,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材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事项材料。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九条 市气象局受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后,可以组织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2)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情况;
(3)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材料情况;
(4)经营场所与申报材料对应情况;
(5)仪器设备与申报材料对应情况;
(6)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第十条 市气象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委会专家与申请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前向市气象局书面提出说明,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评委会依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等要求对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进行专业评审。
评审过程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现场考核由评审委员会委派2名以上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笔试、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笔试采取集中、闭卷考试的方式,不设补考。
技术负责人代表同一申请单位参加考试的,笔试合格成绩在本次和下一次评审中有效。
笔试内容为雷电防护管理法律法规和防雷装置检测基础知识,答题正确率应达到60%。
技术负责人答题正确率未达到60%以上的,经申请单位申请,可终止现场考核。
第十三条 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在指定场所实地进行。
申请乙级资质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主要为三类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申请甲级资质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还应包括一类或二类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时,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不合格:
(一)按照技术标准要求,两个以上检测项未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二)现场操作人员不能正确操作仪器设备;
(三)现场操作人员有不安全操作行为;
(四)现场操作人员未能对检测数据进行正确处理,得出检测结论。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在申请单位实地开展。
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考核小组评审专家提出的关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专业知识等的问询考核。
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的,有效性现场评审不通过。
第十六条 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完成后,考核小组成员、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应对现场记录签章确认。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完毕后,考核小组成员、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对现场记录签章确认。
申请单位拒绝确认或者签章的,由考核小组当场记录,并全体签章见证。
第十七条 现场考核情况应当在会议评审时进行逐项汇报。现场考核记录作为评委会的评审依据。
第十八条 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存在严重不符时,应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提出相应内容。
第十九条 评委会经由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评委会主任委员应对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签字确认。
评委会应在全部评审工作完成后,将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的全套材料提交市气象局。
第二十条 市气象局对资质评审文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对资质申请作出认定。资质认定结果在市气象局官网公开。
申请单位办理资质延续或由乙级资质升级为甲级的,应在领取新资质证时交回原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市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上海市气象局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所需提交材料与新申请资质时相同。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检测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申请资质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或取得资质后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市气象局按相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原《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沪气规发〔2020〕1号)同时废止。
附表: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3.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4.仪器设备一览表
附表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 日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经济性质 | ||||||||||
主管单位 | |||||||||||
单位地址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 |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时间 | |||||||||||
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
高工 | 人 | 工程师 | 人 | 助工/技术员 | 人 | 技工 | 人 | ||||
单 位 概 况 | |||||||||||
本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 |||||||||||
评审 意见 |
年月日 | ||||||||||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年月日 | ||||||||||
附表2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专业 | 职称 | 工作岗位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工作时间 | 其他证书编号 |
附表3
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筑物防雷类别 | 合同编号 | 完成时间 | 质量考核情况 | 备注 | ||
一 | 二 | 三 | ||||||
注:请按此表如实填写近三年内实际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情况。
附表4
仪器设备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仪器名称 | 型号 | 数量 | 技术指标 | 发票号 |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