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消规〔2021〕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6-09
施行日期:
2021-07-01

正文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本市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场所性质、建筑面积、火灾风险程度等差异性,实行分类分级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分类分级检查范围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厅、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房间的场所、具有桑拿服务功能房间的场所等。

(二)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礼堂、会堂、游乐场所、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等。

上述场所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畴的,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向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办理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流程

告知承诺办理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1.申请。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网站(https://zwdt.sh.gov.cn)线上申请或向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线下申请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对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开展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受理凭证》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即可投入使用、营业;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申请人通过线下申请的,当场办结;通过线上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纳入日常监管;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该场所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撤销许可。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流程。

不采用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和受理、现场检查、许可三个步骤。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网站(https://zwdt.sh.gov.cn)线上申请或向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线下申请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开展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3.许可。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相关说明

(一)申请材料容缺受理。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库直接调取的可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为进一步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外,其他材料有缺或者内容不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实施“容缺受理”,相关材料应在现场核查检查环节补齐。

(二)现场核查检查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救援机构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的使用性质,依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核查。

(三)信用监管。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实施联合惩戒。该场所在公示期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等详见市政府一网通办网站(https://zwdt.sh.gov.cn)“办事指南”栏目或上海消防网(sh.119.gov.cn)“通知通告”、“办事指南”栏目。

本通知自202171日起施行。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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