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
沪民防规〔2021〕5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10-21
施行日期:
2021-12-01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民防规〔2021〕5号

各区民防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市民防监管中心: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民防办2021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使用管理,规范民防工程使用行为,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防办)负责本区域内的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

第四条(备案要求)

民防工程所有权人、投资人、使用人(以下简称民防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权属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工程使用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区民防办备案。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民防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条(备案条件)

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民防工程已投入使用;

(三)使用业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第六条(备案材料)

民防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在办理使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表1);

(二)民防部门《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住建部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工程租赁合同(使用协议书)或委托管理文件(非工程所有权人直接使用的工程需提供);

(四)经办人身份证和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除《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第七条(变更备案条件)

民防工程使用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变更备案:

(一)民防工程权属人发生变化的;

(二)民防工程整体使用业态发生变化的;

(三)民防工程整体租赁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民防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变化,需要变更备案的。

第八条(变更备案材料)

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变更表》(一式2份,见附表5);

(二)经办人身份证和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原《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证书》(换发新证,原件自动失效)。

(以上材料除《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

备案人向各区民防办办理备案。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区民防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制发《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证书》(见附表4)。

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民防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民防工程备案材料补正单》(附表2),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对不准予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人制发《民防工程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表3),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结果公开)

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区民防办向社会公开备案结果。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

对未按照要求备案或变更备案的民防工程权属人,市、区民防办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统计管理)

各区民防办每半年向市民防办报送1次本区民防工程使用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表1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

权属人:(盖章)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备案单位名称


性质

□ 所有权人 □投资单位 □使用单位

系 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所在街道


工程地址

街(路) 弄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备案用途

□商场□餐饮□住宿□娱乐场所 □办公场所

□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生产仓储□教育培训□其 它

使用方式

□自用□租借(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实际用途

□商 场 (数量:个, 面积:平方米)

□餐 饮(数量:个, 面积:平方米)

□住 宿(数量:个, 面积:平方米)

□娱乐场所   (数量:个, 面积:平方米)

□办公场所 (数量:个, 面积:平方米)

□机动车库 (数量:个, 面积:平方米)

□非机动车库(数量:个, 面积: 平方米)

□生产仓储  (数量:个, 面积:平方米)

□教育培训  (数量:个, 面积:平方米)

□其 它 (数量:个, 面积:平方米)

提供材料清单

□l、《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一式2份);

□2、民防部门《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住建部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3、工程租赁合同(使用协议书)或委托管理文件(非工程所有权人直接使用的工程需提供);

□4、经办人身份证和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除《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

案 单 位 承 诺 书

1.本人(单位)已了解民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使用安全责任,并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部门)承担。

2.本备案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由本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月 日

登记备案日期

月 日











 

附表2

民防工程备案材料补正单

      号:

备案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该工程备案材料收到,经审查,材料不符合使用备案要求,请备案单位尽快补正补齐有关材料,重新办理使用备案。

需补正补齐材料:

 

 

 

 

 

受理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编号规则为年号+流水号,如2020-1。  附表3

民防工程不予备案通知书

号:

备案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备案使用用途


 

经对备案材料审查,该工程不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使用备案条件,不予备案。

 

 

 

 

 

备案部门:(备案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编号规则为年号+流水号,如2020-1。

 

附表4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证书

备案编号:

备案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息代码


使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息代码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备案使用用途


 

经对备案材料审核,该工程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使用备案条件,准予备案(变更备案)。

 

 

 

  备案部门: 备案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备案编号规则为行政区划名字+年号+流水号,如黄浦2020-1。此备案证书仅作信息登记使用,他用无效。

附表5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变更表

备案单位:(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案单位名称


性质

□ 所有权人 □投资单位

 □使用单位

系 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所在街道


工程地址

街(路) 弄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实际用途

□商场□餐饮□住宿□娱乐场所 □办公场所□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 □生产仓储 □教育培训 □其它

使用方式

□自用□租借(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变更用途


提供材料清单

□l、《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变更表》(一式2份);

□2、经办人身份证和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3、原《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证书》。

(以上材料除《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变更表》、原《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证书》外均提供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

案 单 位 承 诺 书

1.本人(单位)已了解民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使用安全责任,并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部门)承担。

 2.本变更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由本人(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月 日

变更备案日期

   月 日